执行5:变更执行法院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这条规定是针对消极执问题赋予了申请执相应的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在法院消极执的情况下,申请执有申请更换执法院的权利。

  1.主体:申请执

  2.申请提级和指令执的条件:执程序开始后,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六个未执的。

  3.管辖法院:上级法院

  4.审查结果: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定期限内执,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

  注意:这里的“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六个未执的”,主要指的是被执有可供执的财产,法院拖延执、怠于执的情形。如果经法院查证被执根本就没有可供执的财产,在这种情形下申请变更执法院的意义就不。

  此外,申请执申请更换执法院只能向执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申请,有权进执监督的法院却不限于执法院的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对辖区内任何法院的执案件都可以依法进监督。有下列情形之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的申请,责令执法院限期执或者变更执法院:

  1.债权申请执时被执有可供执的财产,执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对该财产来执完结的;

  2.执过程中发现被执可供执的财产,执法院发现财产之起超过六个对该财产未执完结的;

  3.对法律书确定的为义务的执,执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超过六个未执的。

  注意:六个期间,不应当计算执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期间以及中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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