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身体不适请假前往医院,坐地铁时晕倒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中身体不适请假前往医院,坐地铁时晕倒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北京张稳稳律师 做疑难复杂工伤

  一、基本案情

  4月9日,李某某在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在当日下午16时许感觉身体不适加重,遂请假坐地铁前往医院就医。此后李某某在地铁内突然晕倒,在站务人员的协助下自行拨打999紧急医疗救助电话。18时55分,医疗救护人员到场进行初步检查,并于19时03分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治疗。20时01分,医院诊断结果为高血压性脑出血。4月10日20时30分,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李某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李某某于4月9日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二、问题

  李某某能否认定工伤?

  三、回复

  李某某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并未将职工必须在突发疾病后直接从工作岗位上当场直接送往医院或医疗机构抢救作为视同工伤的法定适用条件。

  本案中,李某某在4月9日16时30分许的工作时间内因身体不适请假就医而离开工作岗位,后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工伤。

  四、成功案例

  1、2021年1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李群力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行初42号行 政 判 决 书

  备注:本文系张稳稳律师(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966篇工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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