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评议方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进行评议。评议标准、过程、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该条是关于“执法质效评议”的操作细则。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它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价从抽象的概念转化为了一套个性化、透明化、实效化的具体制度实践。

  简单来说,这条规定明确了由谁来评、依据什么评、以及如何保证评议结果的公信力。

  1. 核心目的:告别“一刀切”,追求科学评议

  该条的核心意图是解决过去评议中可能出现的“一刀切”和“形式主义”问题。它要求评议不能仅凭单一标准,而必须结合不同执法领域的具体特点(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来进行。

  2. 四大要素拆解

  【要素】具体内容与要求

  【评议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常是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这确保了评议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避免了“自己评自己”的情况。

  【评议依据】必须结合执法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方案与标准。例如,技术性强的环保执法与高频检查的市场监管,其评议指标应有所不同,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

  【评议内容】主要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进行评议。

  【公开要求】评议的标准、过程、结果都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或相关方公开,接受监督,以此倒逼评议的公正与客观。

  3. 深度解析

  * 为什么强调“结合特点”?

   不同部门的执法工作性质差异巨大。比如,应急管理部门面对的是突发紧急事件,侧重时效性;而生态环境执法则侧重技术检测和长期效果。条例要求监督机构在制定评议方案时,必须考虑这些差异,从而实现“个性化评议”,真正考出实绩、评出压力。

  * “公开”的意义何在?

   条款明确要求评议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公开。这是为了保障评议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让被评议单位心服口服,也让公众能够了解政府执法工作的实际效能。

  * 制度价值

   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将“执法质效评议”作为日常监督的核心工具固定了下来。通过这种评议,可以精准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如不作为、乱作为、程序违法等),并将其作为后续考核运用的重要依据,从而推动整个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总结来说,第十九条旨在建立一个科学、客观、透明的评价体系,既是为了监督执法权的规范运行,也是为了通过反馈机制帮助执法机关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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