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 54 万买的拆迁安置房,住了 11 年没过户,原房主却背着购房者把房子抵押给担保公司,还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购房者急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场 “一房两卖” 式的权利争夺,法院最终判决抵押权无效,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全,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所有人警惕!
案情直击:11 年未过户的房子,被原房主偷偷抵押2010 年 12 月,李某、王某与马建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54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银川市兴庆区一套拆迁安置房。合同签订后,马建忠当场交付房屋,李某、王某足额支付购房款后,便入住该房屋,此后一直缴纳物业费、暖气费等,合法占有使用至今。
2013 年,该房屋符合办证条件,马建忠将房产证办在了自己名下,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配合李某、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李某、王某多次催促无果,无奈只能继续居住,未想到等来的却是 “晴天霹雳”。
2018 年 9 月,马建忠为给一家餐饮公司的 174 万元借款提供抵押反担保,竟将这套早已出售给李某、王某的房屋,连同其他三套房产一并抵押给银川某担保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 年,担保公司因代偿借款,将餐饮公司、马建忠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担保公司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四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李某、王某得知该判决后,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中关于案涉房屋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撤销优先受偿权的诉求,驳回确认所有权的请求,担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法院为何判抵押权无效?两个核心逻辑要理清这起案件的关键争议是 “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原房主抵押是否有效”,法院的裁判依据紧扣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白话解读如下:
这起纠纷的核心,是原房主的贪婪、担保公司的疏忽与购房者的疏忽交织,暴露了二手房交易中的常见风险点:
看完这起案例,你是不是对二手房交易的过户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生活中,你遇到过或听说过类似的房产纠纷吗?购买二手房时,该如何规避 “先卖后押”“一房两卖” 的风险?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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