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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养老金“双轨制”彻底退出历史舞台,退休制度进入并轨时代。
从制度设计上看,并轨目标已经实现,但在现实运行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仍然存在明显差距,这也成为长期以来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诸多影响因素中,“视同缴费指数”及其计发方式,成为争议最大的核心问题之一。
那么,视同缴费指数到底是什么?为何频频引发热议?对养老金究竟产生多大影响?今天就系统梳理清楚。
一、什么是“视同缴费指数”?核心作用在哪里?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工作人员并没有个人实际缴费记录,改革后,为保证养老待遇衔接,就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已缴费年限,并通过一定规则折算出视同缴费工资指数,这就是“视同缴费指数”。
简单理解:
视同缴费指数 = 对改革前工龄、职务、职级、职称、贡献的一种综合折算系数。
其核心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 直接影响基础养老金高低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计发基数 + 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2 × 缴费年限 ×1%
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 养老金计发基数 × 平均缴费指数。
平均缴费指数由两部分组成:
(视同缴费指数 × 视同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指数 × 实际缴费年限)÷ 总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
视同缴费指数越高,平均缴费指数越高,基础养老金就越高。
2 决定过渡性养老金的“含金量”对于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会额外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其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 = 视同缴费指数化工资 × 视同缴费年限 × 过渡系数
其中:
这意味着:
视同缴费指数越高,过渡性养老金越高,而且放大效应非常明显。
二、算一笔账:视同缴费指数能拉开多大差距?以四川为例,2025年养老金计发基数为 8462元。
假设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指数化缴费工资:
8462 × 1.276 = 10797.51元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8462 + 10797.51)÷ 2 = 9629.76元
基础养老金:
9629.76 × 40 × 1% ≈ 3851.9元/月
2 过渡性养老金测算若:
计算:
8462 × 1.257 = 10636.73元
10636.73 × 30 × 1.4% ≈ 4467元/月
3 结果对比过渡性养老金甚至高于基础养老金本身,成为养老金结构中的“主力军”。
这也是为何视同缴费指数的高低,对养老金影响极其巨大。
三、争议焦点:视同缴费指数到底该怎么定?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视同缴费指数主要依据:
各省具体细则略有差异,但普遍采用“退休时职务职级法”。
也正是这一点,引发了广泛讨论。
争议点一:是否存在“重复激励”?不少网友认为:
有些人在2014年10月养老保险改革前只是普通科员,改革后陆续晋升为副科、副处甚至更高职级,并且已经按新职务享受了更高的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
如果再按退休时的职务职级确定视同缴费指数,等于:
改革前的年限,按改革后的级别再算一次,存在“叠加放大”效应。
因此,部分人认为:视同缴费指数应以2014年9月30日前的职务职级为基准,更公平合理。
争议点二:企业职工为何按固定指数,而机关事业单位弹性更大?很多地区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指数,采取统一标准,如:
而机关事业单位则按照退休职务职级综合测算,弹性空间明显更大,这也成为讨论焦点之一。
四、现实执行:各地做法并不完全一致在实际执行中,各省并未完全统一。
例如:
这种做法,体现了一个核心原则:
确保改革后退休待遇“只升不降”。
五、为什么“视同缴费指数”注定长期存在争议?原因其实很简单:
1 历史制度与新制度之间,本身难以完全对齐2 不同群体之间,缴费方式与职业路径差异巨大3 养老金既是社会保障,又是收入分配工具
在这种复杂背景下,不存在绝对公平的方案,只能寻找“相对合理”的平衡点。
写在最后从制度设计本意来看,视同缴费指数的核心目标只有一个:
补偿改革前未缴费年限,肯定历史贡献,确保待遇平稳衔接。
无论采取:
最终都应坚持三条底线:
不降低退休人员既有待遇 不制造新的明显不公平 不冲击制度长期可持续性
正如现实所呈现的那样:
养老金制度改革,从来不是追求“绝对公平”,而是追求“整体稳定”。
这,或许正是视同缴费指数争议长期存在,却仍不断优化调整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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