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企业退休职工,最近办理养老金核算时,发现了一个让我们难以接受的规则:他1992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被直接按1.0的统一标准核算,再和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取平均值,最终拉低了整体养老金水平。
这不是个例,而是全国企业退休人员的普遍情况。各地社保制度建立时间不同,多数地区以1992年或1995年为界,此前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在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部分,不参考个人实际工资水平,统一按社会平均基数(指数1.0)计算,再与后续实际缴费指数合并平均。
反观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指数与职务、职称挂钩,从1.3起步,高职务可达1.8,这直接导致了养老金的巨大差距。同样的工龄,同样的付出,仅因身份不同,视同缴费的核算标准天差地别,这让我们很难理解其中的公平性。
父亲年轻时在工厂兢兢业业,那段工龄是他为社会付出的见证,却在养老金核算中被“平均化”处理,价值大打折扣。我们理解社保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但并轨多年后,这种固化的差异依然存在,让无数企业老职工感到心寒。
我们并非要求特殊照顾,只是希望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下,视同缴费年限的核算能更公平,让企业职工的劳动价值得到应有的认可。
你们办理退休时,是否也遇到过视同缴费被平均核算的情况?当地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一起探讨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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