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法实务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田尚志律师

  田律师近期接触了几家小贷公司,就沟通情况来看,从业人员普遍比较关注公司合规性,特别是刑事合规方面。

  事实上,类似于小贷公司、助贷机构、贷款中介等民间金融从业组织和人员,在全国的任何地方,不管城市还是乡村,都有存在。

  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他们中有的恪守合规经营,有的却剑走偏锋爱打插边球,热衷游走于灰色与黑色之间。

  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不谨慎不合规经营的后果,稍不注意就极可能坠入刑事犯罪的深渊。

  本文由田律师结合自己实务执业经验与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原创撰写。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比较特殊的。

  在目前金融强监管背景下,小贷公司虽然有放贷资格,主营业务为发放贷款,但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有争议的。

  因为在刑法上,有两个罪名(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需要先区分被害人(小贷公司或其他组织)是否是“其他金融机构”。

  那么,小贷公司到底是否属于“其他金融机构”?

  在早期,部分法院生效案例持肯定说,认为小贷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理由包括:

  一,小贷公司主营放贷业务,本质是从事金融活动。

  二,小贷公司由省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视为金融监管总局授权的金融机构。

  三,央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已经将小贷公司纳入“其他金融机构”类别,有合法身份。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而在《刑事审判参考》第962号江树昌骗取贷款案中(该案例发布于2014年),法院就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且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并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认定。

  但田律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据大数据分析,最新司法政策已经推翻了肯定说,当前主流观点持相反的否定说,认为小贷公司不是“其他金融机构”,主要观点如下: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应当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并监管,而小贷公司是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和监管,法律定性为“地方金融组织”而非“金融机构”。

  二,《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列举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小贷公司,24年《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小贷公司“地方金融组织”属性,不同于“金融机构”。

  三、2021年公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地方金融组织定义为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四,不能以小贷公司是否列入《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判定其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之所以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了金融统计和资金监测,反映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发展和对经济的支持情况,并不涉及具体金融业务许可。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未列入《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列举的32类金融机构,但依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却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而不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六,《刑事审判参考》(第962号)收录的被告人江某昌骗取贷款案,该案在2013年审判时,政策层面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探索和试点、逐步完善阶段,该案例乃根据当时的政策和规定制定,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相关政策已经调整,司法也应予以重新审视。

  七、在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4-1-135-001)纪某成合同诈骗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小贷公司不属于贷款诈骗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628号石某男合同诈骗案中,法院二审改判,明确小贷公司不属于刑法中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的“其他金融机构”。

  因此,据上述分析,据最新司法政策,可以下结论如下——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这一法律定性应是明确且清晰的。

  由此,在刑事金融犯罪方面,田律师个人倾向性认定:

  小贷公司作为贷款方,其工作人员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

  小贷公司作为被害方,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主体,相关诈骗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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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作者:

  田尚志律师 系深圳执业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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