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5年6月6日傍晚,时任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在非工作时间、非单位部署执法任务的前提下,于当地东梁水库附近发现被害人孟永清,因其形迹可疑,自行意图对其进行拦截、盘问。邢志强当时遭到孟永清的袭击反抗,在追赶孟永清的过程中,其使用枪支向对方射击,致孟永清背部中弹。孟永清中弹后躲避追捕,未及时接受正规医疗救治,还自行处置弹头导致伤口感染,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曾于1995年6月作出认定,认为邢志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案件沉寂二十余年,直至2020年8月,已升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的邢志强被监察机关留置,该案被重新启动调查处理。
2023年8月,乌兰察布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邢志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邢志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5年3月19日,乌兰察布市中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依法变更罪名,认定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综合案件事实、被害人过错及后续死亡结果等多重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后续邢志强再次上诉,内蒙古高院经重审二审认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者按】迟到三十年的“量刑校准”
邢志强案历经三十年反复侦查与三次判决,最终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背后是法律对事实细节与主观心态的精准区分。
1. 正当防卫的认定:1995年公安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核心是“遭被害人袭击反抗”,但最终法院未予认可,因为被害人在被射击时已放弃抵抗并逃跑,邢志强的追击射击超出必要限度。
2. 罪名的两次变更:一审最初认定故意杀人罪的逻辑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但重审法院认为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枪击部位(背部非致命)和后续未补刀的事实,证明他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
3. 量刑的平衡考量:四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综合了被害人自行处置弹头致伤口感染的次要责任、案件年代久远及邢志强此前二十余年正常履职的客观事实,体现了司法公正中的比例原则。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裁判在面对陈年旧案时,既不能因时光流逝降低对暴力行为的评价,也不能仅凭“命案必重判”的惯性思维定罪量刑,而是始终以客观证据和主观动机为核心标准,最终实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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