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为什么应当有五方面的“洗冤”职责?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燕翔

  冤案,是指行为人本来无罪,却被认定为有罪的案件。检察官的洗冤职责,其内涵体现在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我国《检察官法》第5条之中。

  检察官洗冤,源于其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检察官“居中”,前面连着警察,指导他们收集和固定证据;后面连着法官,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并监督审判活动。

  检察官洗冤,是现代社会中检察官的政治责任。检察权相对于中立的审判权以及维持治安的警察权而言,日益受到重视。检察官洗冤,能够有效减少公民寻求司法体制外的纠纷解决路径,或者越过司法机关,向政府、党委、人大表达诉求,以维护和谐稳定。

  刑事案件,是对过去事实的“回溯性”证明过程。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事实的复杂性,始终是一对矛盾。所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会以不同的版本在世界各国演绎。所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检察官,都有洗冤的发现和纠正机制。

  既追诉犯罪,又开释无辜,是检察官的双重职责。我国检察官的“洗冤”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在证据甄别中“洗冤”

  我国刑诉法确认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规定了存疑不捕、存疑不诉、存疑无罪。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不捕不诉;当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时,对某一待证事实的认定,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或推断。如,甲说被骗3000元,乙说被骗3000元,丙说被骗3000元。在物证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人承认骗取3人,合计6000元,就定6000元。

  实行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但绝不会冤枉无辜。因此,两害相权当取其轻。

  2.在动静结合中“洗冤”

  检察官审查案件,不能仅限于静态的侦查卷审查,而是应当通过动态介入、动态复核、动态跟踪等方法,全方位、多视角地审查案件事实。对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核实、走访和补充,以弥补卷宗的狭隘性,有效识别遗漏证据、不实陈述、非法证据之间的逻辑缝隙,避免掉进证据陷阱。

  如,在佘祥林案中,佘交代的杀人手段、作案工具、抛尸物品等均与查获的物证相一致,且属于“先供后证”。实际上抓获佘与现场取证同步进行,公安机关取证与指供同时演绎,造成了表面上的“铁证”。

  因此,必须从静态“书面审查”,走向动态立体审查,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富有查获犯罪经验的侦查人员,在破案心切的情况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去“造”证据,避免既受制于无法获得完整的证据和客观真相,又受制于放纵犯罪的恐惧,最终导致冤案。

  3.在法律适用中“洗冤”

  刑法解释,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一是文义解释。要防止对刑法的“扩大解释”。二是系统解释。通过对刑法体系的宏观的、整体把握,来阐释行为和条文。三是历史解释。通过刑法制定的历史背景、法律发展,来分析论证。四是目的解释。目的解释,不仅应当为整个法律职业群体所接受,还应当符合社会大众的正义观念。不管刑法理论如何符合逻辑,如果违背了普通百姓的正义观,或许应当修正的是刑法理论,而不是百姓的观念。

  4.在全程参与中“洗冤”

  第一,立案阶段的“过滤”职能。通过立案监督,使无罪的人一开始就不受刑事追究,防止“一步错、步步错、错到底”。第二,侦查阶段的“过滤”职能。通过侦查监督,“过滤”并排除非法证据。第三,公诉阶段的“过滤”职能。将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案件“过滤”出去。第四,审判阶段,检察官要全面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第五,在执行阶段,依托控告申诉、刑罚执行监督职能,通过刑事案件复审和复查,履行司法救济。

  总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检察官都要守土尽责,将冤案挡在门外。

  5.在司法伦理中“洗冤”

  现代法治的发展,要求检察官既应当具有职业能力——技术理性,也应当具有司法品性——程序伦理。

  检察职业伦理,从身份层面来看,要有“荣誉意识”。从道德层面来看,要“清正廉明”。通过检察官司法伦理的“过滤”,正确适用法律。从司法层面来看,要“秉公执法”。其体现为树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权威,建立依法治理与维稳风险的良好关系,消解司法工具主义,根除冤案发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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