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啊不聊造价争议,聊一聊造价问题的解决。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现所涉施工内容在现行适用定额标准中无对应子目或缺项,导致无法直接套用定额单价进行计价。在此情形下,应如何依法依约确定该部分工程的计价依据与结算标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的前提下,若实际施工内容在现行适用定额标准中无对应子目或存在缺项,该情形构成合同价款约定的漏洞,依法应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市场询价或专业鉴定等路径填补,相关处理方式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程序正当性与证据完整性。
本问题的核心在于合同已明确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但因技术发展、工艺特殊或定额滞后导致具体项目无对应子目,形成“有约定框架、无执行细则”的状态。此时,不能简单否定合同效力,亦不能机械套用不匹配子目,而应依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结合行业实践与司法裁判倾向,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511条进一步规定,价款约定不明确且无法依前条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依规定履行。上述条文构成处理缺项争议的基础法律依据。其中,“交易习惯”可涵盖行业内普遍接受的借用定额、类比计价或签证确认做法;“市场价格”则指向真实、可验证的同期同类工程交易价格,而非单方报价或理论推算。
在我工程造价的实务经验中,常见处理方式包括:其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如电子工业定额、市政定额等)或新增单价,此方式最具法律效力,风险最小;其二,在无法协商时,由造价鉴定机构结合施工工艺、材料消耗、人工配置等因素,参照最相近子目进行调整换算,或提出专业建议;其三,通过市场询价方式采集同期同类项目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价依据,但需确保数据来源客观、样本充足、时间匹配;其四,若市场询价不可行或数据失真,法院或仲裁机构可采纳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作为替代方案,尤其在工程已竣工、原始资料缺失的情况下更具现实合理性。
需特别指出的是,即便合同约定定额计价,造价主管部门后续发布的补充定额或修正文件亦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予以适用,除非合同明确排除。参考(2016)皖民终364号判决,法院认为发承包方约定定额计价即默认接受该定额体系的全部动态更新内容,包括补充估价表,且凡涉及对原定额的修正部分,应以补充文件为准。
从法理层面看,工程计价的本质是公平反映实际投入与价值创造,而非拘泥于文本形式。定额作为政府指导价,其功能在于提供基准参考,而非强制约束。当定额缺项导致计价失真时,若仍强行套用或拒绝调整,将违背诚实信用与等价有偿原则,造成利益失衡。因此,允许通过协商、市场、鉴定等多元机制填补漏洞,既符合契约自由精神,亦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当事人在此类争议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请求协商补充计价标准的权利、申请专业鉴定的权利、主张参照市场价结算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配合提供施工资料的义务、接受合理计价结果的义务、避免恶意拖延或虚报价格的诚信义务。对方当事人同样负有积极回应、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的协作义务,不得以“无定额子目”为由单方拒付或压价。
一、核心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第2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1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28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0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31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3. 地方司法文件与典型案例
地方高院指导意见: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均明确定额缺项时可参照类似子目、市场询价或鉴定方式处理,遵循《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典型案例:(2016)皖民终364号判决,法院认定:发承包方约定定额计价即默认接受该定额体系的全部动态更新内容(包括补充估价表),涉及原定额修正的,以补充文件为准。
来源:工程造价尹工 造价与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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