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受贿案在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翔作为公诉人出庭,临湘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青担任审判长。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水利部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水利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44.5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系统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进行了严密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深刻剖析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指出其行为不仅玷污了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更严重损害了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公平公正,破坏了营商环境与政治生态。
在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结合案情开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招投标领域的职务犯罪,看似是‘人情往来’‘行业惯例’,实则是触碰法律红线的严重违法行为。”他引导被告人深刻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促使其真诚认罪悔罪,并以此案为警示,强调广大公职人员必须常怀敬畏之心,严守纪律规定,自觉净化行业风气,真正做到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重要体现。下一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重点领域司法办案,推动全体检察人员提升专业素能、锤炼业务本领,切实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落到实处,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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