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九十六)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的永久井架、井口房、新建的井口联合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必须采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的不燃性材料建造和装修装饰。集体宿舍、设有明火作业厨房的食堂等不得设在联合建筑内。对现有矿井采用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者装修装饰的井口联合建筑必须制定防止烟火入井的防火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三百五十七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三百五十八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罐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应当与井筒隔离,并设置消防设施。
·(二)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当采用金属管或者阻燃高压非金属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站不得安装在封闭空间内。
·(三)井筒及负层空问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分开布置。
·(四)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内应当及时清理漏油,每天检查清理情况,不得留存杂物和易燃物。
第二百五十九条: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
·第二百六十条: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及浴室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使用功能。更衣室设置更衣吊篮的,吊篮的材质、布置方式、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自救器的存放、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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