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46034)五:6.2.3.2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内部装修。
6.2.3.2.1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被占用。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设置的消防救援口是否被遮挡。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b)检查场所设置的位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抽查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d)抽查室内装修工程是否改变平面布局,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2.3.2.2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法当场改正时,应确定为重要事项:
·a)场所所在建筑和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或者被占用的。
·b)场所所在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道,或者消防车道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
·c)场所所在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能满足消防扑救作业条件的。
·d)消防救援口被遮挡的。
·e)场所位置的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f)场所的防火分区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g)场所的防火分隔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h)场所的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被拆除、损坏或者无法实现防火分隔功能的。
·i)场所的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封堵材料选用或者填塞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j)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者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的。
·k)疏散出口的门、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等部位使用镜面反光材料的。
·l)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等部位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m)场所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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