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你是否有很多问号?
......
一、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终结执行”
翻译成人话可以理解为,终本只是“这一次宣告结束”,“终结”是game over【不全对】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说,你如果是“终结”,那就谈不上什么恢复不恢复了?也谈不上作为什么“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另诉或追加了。
但是
但是
现在各地都在搞“技术性结案”,不管三七二十一,给你裁定终结执行了再说【当然,一般都会要求申请执行人先写一个申请】。甚至有的在“终结执行”的裁定书上也写上“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字眼。
咋只能说,这种“技术性操作”,大家都懂,上面、下面更懂,为了“让数据好看”也确实够拼的。
二、原则上说,有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是不能终本的。
但是,如果有如下情况,终本那也是一点毛病都没。
1、财产本身看得到、吃不到
这玩意就是,你看着在对方名下,但是就是处置不了,有的是因为腾空、有的是因为异议、有的是因为剩余价值.....
2、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
既然达成了执行和解,一般都需要一个履行期限,甚至长期履行,既然需要长期自行履行,那当然可以终本结案,不可能一直放在那边等着生根发芽。
3、战略性终本
常见的比如办案期限快要到了,评估的周期又比较长,于是,先终本,等着评估报告出来后再恢复执行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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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非得要总结,大概可以理解为“财产是否能有效处置”。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可以提交各类申请、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越过规则鸿沟,搞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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