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
· 旧规条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新规条款(《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变化解析:
表述更精准。新法将“用于……的购进”改为“对应的进项税额”,更加强调进项税额与特定项目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在逻辑上更为严谨,但实务判断标准未发生实质改变。第二类: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 旧规条款(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新规条款(《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 变化解析:核心内容完全延续,表述优化。新法在“购进”后增加 “并用于” ,进一步凸显“用途”作为判断关键。同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完全承袭了旧规中关于“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明确界定。第三类: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 旧规条款(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详细列举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在建工程等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新规条款(《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十九条 ……(列举内容与旧规高度一致,仅在不动产购进货物列举中增加‘光伏发电’、煤气变为燃气等)”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变化解析:立法技术提升,内容实质不变。新法采用“概括+列举”模式,在法律层面概括为“非正常损失项目”,在条例中细化列举。列举内容与旧规几乎一致,仅因技术发展对不动产购进货物进行了微小补充。(不动产购进货物列举中增加‘光伏发电’、煤气变为燃气等))第四类:购进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 旧规条款(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六)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新规条款(《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 变化解析:增加关键限定语“直接用于消费的”。这是重要的潜在松动信号。新法为区分“个人消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如企业统一订购的加班餐、会议工作餐)提供了法律解释空间。但在官方细则明确前,实务操作仍需谨慎。第五类:购进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 旧规条款(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及附件二):“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新规条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政策执行效果。”
· 变化解析:从“禁止”到“暂停”,并建立评估机制。将“不得抵扣”改为 “暂不得抵扣” ,并明确要求主管部门研究评估,这为未来在条件成熟时允许抵扣打开了明确的政策窗口,是目前最清晰的调整预期。第六类:全新概念——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旧规条款:无直接对应的集中概念。
· 新规条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 变化解析:系统性新增。此条款并非新增禁止项,而是从税法原理层面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与澄清,将“支付职工工资”、“股东分红”等本质上不属于增值税链条的经营活动,明确为“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使整个抵扣制度逻辑更严密。第七类:长期资产“混合用途”规则(颠覆性变化)· 旧规条款(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不动产。”(旧规:专用于“简、免、集、个”的不得抵扣,不是专用的可以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新规条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 变化解析:从“定性”到“定量”的革命性变化。
1. 引入“长期资产”和“500万元”定量标准:彻底摒弃了模糊的“专用于”定性判断,代之以清晰的500万元原值分界线。
2. 差异化处理:≤500万元,简化处理,类似旧规“兼用于可抵”精神;>500万元,实行 “先抵后调” 的精细化管理。
3. 管理要求剧增:企业必须对高价资产建立用途台账,以备逐年调整,税务管理成本与合规要求显著提高。第八类:其他与兜底条款· 旧规兜底条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新规兜底条款(《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变化解析:表述统一,权限集中。新旧法均将增加新不得抵扣情形的权限保留在国务院,保持了严肃性。新法表述更统一。番外-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第二十四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026年增值税新规的生效,意味着企业税务管理从“凭经验判断”走向了 “按规则核算” 的新阶段。在这场变革中,提前读懂条款、精准完成适配的企业,不仅能够规避风险,更有可能将合规转化为竞争优势。
本站是社保查询公益性网站链接,数据来自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内容以官网为准。
定期更新查询链接数据 苏ICP备17010502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