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咨询:什么叫“对抗组织审查”?如何认定“对抗组织审查”?
我是胡瑾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30 年,最近几年办理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还写了《职务犯罪留置陪跑法律服务手册》。最近好多粉丝问:什么叫“对抗组织审查”?如何认定“对抗组织审查”?今天我用一个案例给大家讲透,不管是体制内朋友还是普通百姓,都得懂这个规矩!
先给大家说个典型案例:某市城建局副局长王某,4 年里利用工程招标、验收的便利,收了承包商李某 50 万现金和购物卡。后来听说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工程领域腐败,他慌了,赶紧找李某串通,伪造了一份 “借款协议”,把 50 万受贿款说成是民间借贷,还让李某写了虚假的 “还款收据”,俩人约定:万一组织调查,就一口咬定是正常借款,绝不松口。等到纪委监委找他谈话,王某果然按事先串好的说法辩解,死活不承认受贿事实。
那问题来了:王某这操作,算不算对抗组织审查?答案是:算!而且是典型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今天我从三个核心点,给大家拆解认定标准,都是实务中最关键的干货。
合肥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胡瑾律师
首先,大家要明白一个误区:不是只有立案审查后搞小动作才叫对抗!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正式立案,伪造证据、串供就没事,这大错特错!对抗组织审查的本质,是为了逃避纪法责任,故意干扰组织调查,不管是立案前、初核中还是审查中,只要是违纪后为了躲查处搞的掩饰行为,都算!
其次,认定要抓三个关键要素,缺一不可!第一是主观故意,得明知自己违纪违法,还主动想办法掩盖。王某明知道 50 万是受贿款,还伪造借款协议,逃避意图太明显了。第二是客观上有具体行为,比如串供、伪造证据、提供虚假情况这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都有明确规定。王某又伪造协议,又和李某串供,谈话时还说假话,这就是一套完整的 “对抗操作”。第三是行为和逃避目的直接相关,要是做的事和违纪问题没关系,就不算。比如王某伪造借款协议,就是为了掩盖受贿事实,这关联性一目了然。
实践中,对抗组织审查的花样不少,但万变不离其宗!常见的有:伪造借款、投资协议掩盖赃款流向;和行贿人、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甚至模拟应对询问;把赃款转到他人账户、买黄金玉石隐匿;找别人作伪证,证明自己 “清白”。这些行为看似隐蔽,其实都有迹可循,办案中我们会固定通讯记录、资金流水、虚假凭证这些证据,一查一个准。
最后提醒大家:消极隐瞒、拒不交代,和积极对抗组织审查是两回事!如果只是不主动说,但没搞串供、伪造证据这些小动作,可能只是 “不如实说明问题”;但只要实施了主动干扰调查的行为,就是对抗组织审查,性质更严重,处分也更重!
作为办了 30 年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我见过太多人因为不懂规矩,本来违纪问题不算特别严重,结果因为对抗组织审查,罪加一等!如果你身边有人遇到类似情况,或者想了解更多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知识,关注我,下期给大家讲留置期间该怎么办,记得点赞收藏,转发给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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