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往窗外扔个东西而已,
没砸到人就没事?”
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
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
明确了处罚标准
只要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
无论是否造成后果
都将依法处罚
近日
萧山公安城厢派出所
接到陈女士(化名)求助
称自己在家往外探头
擦窗户的时候
突然感到头顶一阵冰凉
发现高层有人倒水下来
淋到了她头上
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
派出所视频队立即开展分析研判
快速锁定高空抛物者为
该居民楼13层某室住户
民警随即上门
将住户江某传唤调查
江某称为图方便
将刷锅水从窗口处倒出
目前
江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悉 该案系1月1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
全市首起高空抛物处罚案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拒绝高空抛物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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