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160 万拒不还,辩称对方是职业放贷人还喊本金算错了,判决来了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欠钱不还,反手主张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还声称法院核算的本金数额有误,这样的辩解能被法院认可吗?北京一起 160 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龚某上诉喊冤,认为自己还款被漏算、出借人董某系职业放贷人,可二审法院却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背后的法律逻辑是什么?借款人的辩解为何通通不成立?

案情直击:160 万借款到期不还,借款人辩称本金算错、对方是职业放贷人

  2018 年 10 月,龚某因经营需要向董某借款 155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 1.5%(年利率 18%),借款期限 6 个月,还以龚某名下北京丰台的一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年 11 月,龚某又向董某借款 5 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 180 天,到期未还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董某也按约转账交付了款项。

  两笔借款到期后,龚某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和利息迟迟不还。董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龚某偿还剩余本金 129 万余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 5000 元律师费,同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面对起诉,龚某提出多项抗辩:一是董某系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应无效;二是自己有多笔还款未被法院认定,本金核算错误;三是 5 万元借款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一审法院支持了董某的诉讼请求,龚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辩解均不成立,这几个法律关键点划重点

  法院的判决并非凭空作出,而是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形成了清晰的裁判逻辑,针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逐一作出了明确认定,相关的法律适用也给民间借贷双方提了醒:

  1. 主张职业放贷人需举证,无证据则抗辩无效
  2.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并非借款人随口主张即可。根据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龚某上诉称董某是职业放贷人,却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法院自然不予采信。案涉《借款合同》《借条》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 还款的认定看证据,无关联转账不算数
  4. 龚某主张自己有多笔向案外人连某的转账是偿还董某的借款利息,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转账与案涉借款存在关联性,也不能证明董某实际收到了这些款项。法院认定,只有能直接证明与案涉借款相关、且出借人实际收到的款项,才能作为还款抵扣,无关联的案外人转账不能认定为还款。
  5. 利息、违约金约定未超上限,法院依法支持
  6. 案涉 155 万元借款约定年利率 18%,5 万元借款约定的违约金折算后虽高,但董某主张 2020 年 8 月 19 日前按年利率 24% 计算、之后按起诉时 LPR 四倍(年利率 13.8%)计算,均未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法院核算后,对董某主张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予以支持,同时认定龚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董某支出的 5000 元律师费。
  7. 抵押房产办理登记,抵押权合法有效
  8. 龚某以其名下房产为 155 万元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续又因利息增加办理了补充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因此董某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也是出借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9. 民法典施行前的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10. 本案的借款事实均发生在 2018 年,早于《民法典》施行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院适用了当时的《合同法》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这是涉诉时间跨民法典施行的案件的重要法律适用原则。
人性博弈:欠钱不还的花式抗辩,本质是利益驱动下的避责

  这起 160 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龚某的一系列抗辩,其实是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欠钱不还的典型 “花式操作”,背后暴露的是利益驱动下的避责心态,也是很多借贷纠纷中常见的人性博弈:

  1. 无力还款就找借口,试图否定合同效力
  2. 龚某到期未足额偿还借款,并非客观上完全无还款能力,而是试图通过主张 “对方是职业放贷人” 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从而达到少还、甚至不还的目的。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逃避还款义务,忽视了民间借贷中合同的严肃性,也低估了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标准。
  3. 拿无关联转账充还款,试图混淆本金核算
  4. 龚某将向案外人的转账主张为偿还本案借款,却无法提供任何关联证据,这种操作就是想利用 “案外人转账” 的模糊性,让法院错误认定还款金额,从而减少自己需要偿还的本金。殊不知,法院对还款的认定有严格的证据要求,无关联、无佐证的转账根本无法被采信。
  5. 嫌违约金高却不举证,试图降低还款成本
  6. 龚某主张 5 万元借款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却未提出具体的调整依据和计算标准,只是单纯的口头抗辩。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想降低自己的还款成本,却不愿承担举证责任,最终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出借人董某的做法,也给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提了个醒:签订书面合同、保留转账凭证、办理抵押登记,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三大核心。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转账凭证证明借款实际交付,抵押登记则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这三项证据结合,能最大程度避免借款人的花式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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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中,你还遇到过哪些借款人欠钱不还的奇葩抗辩理由?如果出借款项,你会选择办理抵押登记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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