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欠钱不还,反手主张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还声称法院核算的本金数额有误,这样的辩解能被法院认可吗?北京一起 160 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龚某上诉喊冤,认为自己还款被漏算、出借人董某系职业放贷人,可二审法院却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背后的法律逻辑是什么?借款人的辩解为何通通不成立?
案情直击:160 万借款到期不还,借款人辩称本金算错、对方是职业放贷人2018 年 10 月,龚某因经营需要向董某借款 155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 1.5%(年利率 18%),借款期限 6 个月,还以龚某名下北京丰台的一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年 11 月,龚某又向董某借款 5 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 180 天,到期未还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董某也按约转账交付了款项。
两笔借款到期后,龚某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和利息迟迟不还。董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龚某偿还剩余本金 129 万余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 5000 元律师费,同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面对起诉,龚某提出多项抗辩:一是董某系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应无效;二是自己有多笔还款未被法院认定,本金核算错误;三是 5 万元借款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一审法院支持了董某的诉讼请求,龚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辩解均不成立,这几个法律关键点划重点法院的判决并非凭空作出,而是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形成了清晰的裁判逻辑,针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逐一作出了明确认定,相关的法律适用也给民间借贷双方提了醒:
这起 160 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龚某的一系列抗辩,其实是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欠钱不还的典型 “花式操作”,背后暴露的是利益驱动下的避责心态,也是很多借贷纠纷中常见的人性博弈:
而出借人董某的做法,也给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提了个醒:签订书面合同、保留转账凭证、办理抵押登记,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三大核心。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转账凭证证明借款实际交付,抵押登记则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这三项证据结合,能最大程度避免借款人的花式抗辩。
互动讨论在民间借贷中,你还遇到过哪些借款人欠钱不还的奇葩抗辩理由?如果出借款项,你会选择办理抵押登记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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