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和装置检修等需求,每年都有大量的施工队伍和作业人员从事各种各样的施工作业。这些作业涉及土建开挖、设备安装、管道焊接、装置防腐等多种工作,包括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这些作业都是由作业人员通过使用专用设备设施、工器具直接操作、实施和参与,很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必须严格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和作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加强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动火作业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规定:在直接或间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域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者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喷砂机、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热切割作业
1.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遇到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控。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水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在外墙、电梯井、洞孔等部位,垂直穿到底及登高焊、割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上列以外,其余场所均为二级动火作业。生产装置或者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过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动火证,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领导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部门审批。.
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72小时,过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而动火作业一旦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作业前安全教育及交底
3.动火作业的安全管控措施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①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②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③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④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动火作业旁站
(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上述设备设施应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5)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7)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8)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9)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11)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12)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13)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14)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总而言之,动火作业不容马虎,因为违规动火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比比皆是,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是血淋淋的惨痛教训,都是多少家庭的支离破碎,因此动火必申请,严禁擅自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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