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职致人损害,公司赔完后能否追偿?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法案例【2026】05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5日,某商业银行员工李某民驾驶车辆,载同事王某,在执行公务(考察贷款)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民因违规变道,掉头,负事故主要责任。同事王某受伤后,将李某民与银行一同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某民属履职行为,遂判决用人单位某商业银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94,088元

  银行履行赔偿义务后,认为李某民在驾驶中存在重大过失,遂向其提起追偿权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民作为驾驶员,在划有两条以上车道的道路上违规变道影响他车,导致事故发生且负主要责任,其过错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职务行为产生的风险,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在管理、收益上处于优势地位,且员工的经济赔付能力相对有限。若全额赔偿,可能导致责任失衡,有失公平。故酌定李某民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民向银行支付9408.8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在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同时,也致力于构建公平、合理的职场责任体系。它既警示每一位劳动者必须恪尽职守,避免因自身重大过错给单位及他人造成损失,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完善管理,培训与保障机制来防范经营风险,而非简单地将所有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司法裁判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正通过这种精细化的利益衡量,努力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来源:郯城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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