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 11 年的停车场承包合同,仅履行 1 年就协商解除,约定承包方可继续管理至车位售完,无需再付承包费。可 3 年后,发包方却以车位被查封无法出售为由,要求承包方清场交还,并支付 180 万元占用费。这场 “解除合同后仍占场” 的纠纷,法院两审均驳回发包方诉求,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利益博弈值得深思!
案情直击:合同解除后继续管车位,3 年后遭索高额占用费2020 年 12 月,广州某公司(发包方)与广东某公司(承包方)签订《停车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方承包发包方名下 278 个车位,每月承包费 8 万元,承包期限自 2021 年 1 月至 2032 年 12 月,为期 11 年。
合同仅履行 1 年,双方于 2021 年 12 月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合同于 2022 年 1 月 5 日终止,发包方需向承包方退还保证金 16 万元及支付补偿费 4 万元(共计 20 万元);同时明确,承包方可继续管理未售车位并收取租金,无需支付承包费,直至车位全部销售完毕,期间由承包方承担车位管理费。
因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 20 万元款项,2022 年 8 月,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发包方以一个价值 25 万元的车位冲抵 15 万元欠款,超出部分 10 万元由发包方另行支付,且未售车位仍由承包方继续管理。后续承包方按约定完成车位过户,但发包方未支付剩余 10 万元,承包方仍持续管理未售车位、承担管理费,并配合发包方移交已售车位。
2023 年 3 月,部分车位因发包方自身债务被法院查封,发包方认为车位无法出售,《解除协议》约定的 “管理至售完” 条件已无法实现,于 2024 年 10 月发函要求承包方清场,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承包方交还停车场,并按每月 8 万元支付 2023 年 3 月至 2025 年 3 月的占用费 180 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为何承包方 “占场” 合法?三个核心逻辑要理清这起案件的关键争议是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继续管理车位是否合法”,法院的裁判依据紧扣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白话解读如下:
这起纠纷的核心,是发包方试图转嫁自身债务风险、承包方坚守合同约定维权,暴露了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风险点:
看完这起案例,你是不是对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生活中,你遇到过合同解除后对方反悔的情况吗?签订合同时,你认为哪些条款是必须明确的 “保命条款”?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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