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洛熙事件尘埃落定?涉事医生被刑事立案,官方通报透出3重细节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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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小洛熙事件迎来官方通报,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时,确认涉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孩子母亲透露涉事医生已经被刑事立案,此事未来会如何追责?是否还有真相待解?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小洛熙事件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去年11月11日,5月大的小洛熙进入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治疗,当时被诊断为混合型房间隔缺损、冠状静脉窦无顶综合征、肺动脉高压,医院建议择期手术。

  11月14日,小洛熙接受手术,原预估手术时长2.5-3小时,实际耗时超7小时,术中出现操作失误需二次修补;术后1小时患儿被判定病危,转入PICU,当日22时03分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这里对这个孩子的去世表示哀悼,这个事儿我其实也一直关注,中间法医鉴定和网络争议我也看到了,但是我觉得这个事儿的核心是医疗问题,这方面我也不懂,所以不便参与讨论。

  不过今天宁波市政府发布通报,这个内容也比较长,说实话有些部门我也看不懂,还是有待医疗圈的朋友解读,但是这里透露出来的一些细节已经为未来的追责指出了大概的方向,这里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我认为通报中比较重要的部分是认定了医方存在以下过失: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未进行术前多学科讨论,术前评估欠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手术入路选择欠谨慎,手术操作出现失误,导致二次房间隔缺损修补,手术时间过长;术中出现突发情况处理及告知欠及时、欠规范;对患儿术后病情严重程度、病情变化的预判和认知不足,术后监测不到位,处理不够及时。医方上述过失与患儿术后并发心力衰竭、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同时也说了,患儿自身存在混合型房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右肺静脉单干变异,房间隔缺损靠近右肺静脉及下腔静脉开口,增加了手术难度及风险,也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关联。

  最后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已签字确认。

  据我所知,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就已经到顶了,应该是没有更高一级的医疗事故了,但是到目前为止也就是医疗事故,所以就还是个事故。

  那么追责应该是分成三大块儿,民事、刑事,行政。

  民事这一块儿,实际上之前两边已经在法院进行了诉讼,而且是开过庭了,但是我觉得这个鉴定结果一出来,医院这边就别等着法院判决了,直接找家属这边讨论赔偿问题吧,肯定是得赔了。

  现在鉴定结论是医院有过错,跟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这是一个标准的损害赔偿,而且医院自己也签字认可了,你还接着打官司就有点浪费时间了。

  这个赔偿范围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家长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等。

  当然这里可能会有一定的比例分摊,因为也认定了患儿本身的病情等一些客观情况也跟死亡存在一定的关联,这个最多能减少一点赔偿,但是减的比例非常低。

  刑事这一块儿,通报里也说了,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孩子家长在社交媒体透露,涉事医生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刑事侦查,不过不知道具体是哪个医生,也没有说具体是什么罪名立案的。

  两个信息交叉印证,最起码已经启动了刑事追责,但是现在没有警方的声音,不知道具体立案的罪名,这个未来以官方通报为准。

  以目前信息看,比较有可能是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罪名应该说比较少见,所以我看也有人讨论是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有人说是故意杀人。

  其实这几个罪名差的还是比较多的,故意杀人我觉得可能性太低了,除非能证明这医生就是要杀这小孩,否则只要他在治疗过程中,就不能认定为对死亡结果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也比较低,,可能是你在医院撞了一个人,结果这人倒地上死了,有可能你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不限定主体,所谓过失也是一般意义上的。

  而医疗事故罪是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说的不负责任也是指跟据诊疗规范来说的,相对来说刑事处罚要轻一些,而且一般在一些小诊所比较容易出现,大医院出这种罪名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比如说浙江温州之前有一个案子,某诊所的一个医生在没有影像学检查情况下,仅根据患者有肾结石病史,就对其误诊为肾结石并给予输液治疗,且在门诊输液观察期间,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书写病情观察记录,也没有建议到上级医院诊治的书面记录,最后造成患者右肾巨大多囊肾伴大出血的实际病因未被发现,持续失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就被认定的是一级甲等事故,但是这个医生有自首情节,有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最后被判了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当然具体到宁波这个案子,能不能认定是医疗事故罪还不好说,首先要确定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然后还得确定这个不负责任跟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最后还得看能否积极赔偿、达成谅解之类的,但是我觉得认定自首够呛了吧,所以如果能认定,判决实刑的可能性高一些。

  但是很多人说要死刑,这是不可能的了,就算是过失致人死亡也判不了死刑,何况目前看更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除非有新的情况,比如说发现这个医生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大概率就是两三年的刑期。

  目前最清晰的反而是行政处罚,从上往下说。

  市卫生健康委对该起医疗事件处置研判不足、指导不力,宁波市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

  市卫生健康委已责成妇儿医院作出深刻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医院党委书记陈某警告处分,院长陈某水记大过处分并作免职处理,副院长郑某善作免职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吊销主刀医师陈某贤医师执业证书,暂停PICU医师董某亚执业活动6个月,给予陈某贤、董某亚、严某雅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这里没说具体罚多少钱。

  再往下是责成妇儿医院免去主刀医师陈某贤外二科(心胸)主任职务,免去麻醉医师严某雅麻醉科主任职务。

  目前看这个陈某贤是彻底完蛋了,未来刑事责任这块不知道是不是也跟他有关系,可惜不管怎么追责,那个孩子回不来了。

  应该说这一组行政执法还是很到位的。

  但是到这里,我觉得这个事儿其实真相只出来一半,有两个层面问题没说清楚。

  第一就是手术前,根据孩子母亲晒出的鉴定报告内容,说明患儿心脏结构异常问题暂时对其生长发育影响不大,可选择继续观察随访,定期复查评估。

  这段文字在网上也引发了非常热烈的讨论,其实说到底就是一个问题:这个手术有没有必要当时做?

  如果有,这个必须要做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没有,当时医生判断做这个手术的过程是怎样的?是有什么我们不知道的情况,还是医生水平有问题,还是说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很多网民也多有猜测,那究竟是怎么回事?

  目前看这更多是个医学层面的问题,我不是这个专业的我解答不了,咱们看看后续有没有更新的通报。

  第二就是手术后,孩子已经去世了,但是为什么双方沟通会这么不顺畅?

  这里我说句得罪人的话,就是医疗事故是不能绝对避免的,当然事前做各种准备、检查、防范都很必要,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出现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但是最好的医院、最高级的医生,他不敢说我这一辈子万无一失。

  而且恕我直言,医生群体也不是铁板一块,个别医生不负责任,这也是难免的,所以一旦出了事故,医患如何解决这里的矛盾纠纷,也是很关键的。

  就小洛熙事件,我虽然对于医疗问题没有任何发言权,但是很明显医疗事故发生后两边沟通并不是很顺畅,分歧比较大,也是因此导致此事件引发网络热议,小洛熙的父母和一些医生,包括不是这个医院的医生,也遇到了网络暴力。

  就目前通报看,从卫健委到涉事医院在事发后的沟通处理都存在问题,这就让我非常不能理解,因为我们讨论医患纠纷,光媒体上说至少有几十年了。

  你跟我说2000年的时候咱们沟通不顺畅讨论不明白,现在都2026年了,出了医疗事故该,医院该提供病历提供病历,卫健委怎么处理怎么处理,患者该走鉴定流程走鉴定流程,怎么还能在这里卡了这么长时间?

  这让我感觉匪夷所思:难道我们现有的医疗事故认定处置流程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么?咱们说从纠纷角度这个事儿并不复杂啊。

  大家都知道我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暴力的,我也一直认为网络维权要慎重,但是这个事儿你让人家孩子父母还怎么慎重?反过来说,如果宁波的卫健委和涉事医院做得好,又怎么会有如此大的舆情呢?

  我觉得如果单独说一个医患纠纷,那依法依规处理,可能就是一个患者跟一个医生的个案问题,但是如果常规的流程处理不了,最后闹到要网络升堂才能解决,消耗的是整个医患关系,可能导致彼此的猜疑,这是伤害非常大的。

  那么相比起单独的一个医疗事故是如何造成的,或许医患在发生矛盾之后如何有效、理性的沟通,如何解决相关的矛盾分歧,这个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吧。

  以上就是我对小洛熙事件官方通报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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