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告知书
全市各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强化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促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依法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工作告知如下:
一、合格证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依据质量安全控制与检测结果等情况依法开具的凭证,承诺其所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常规农药、兽药残留符合标准。
需开具合格证的产品包括:蔬菜(含人工种植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二、合格证的内容与开具保存要求
合格证应载明承诺事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989号令》执行。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应当开具合格证并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六个月。鼓励农户销售农产品时主动开具合格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当收取合格证,并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扫码截屏等方式至少保存六个月。
三、网络销售与市场查验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同时,鼓励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合格证。
请各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留存、传递承诺达标合格证,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随货同行,链条不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共同推动新规落地见效。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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