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文昌派出所依法对四名结伙殴打他人的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
经查,2026年1月,违法行为人陆某某、马某某、廖某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杨某在辖区某民宿内因琐事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四人结伙对王某某实施殴打,造成王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文昌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启动快处机制,通过调查取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四名嫌疑人对结伙殴打王某某的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中陆某某此前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此次违法行为系其一年内第二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属于新法明确的“屡教不改”情形,文昌派出所依法将陆某某、杨某行政拘留。
上述案件的处理向我们传递出一个更为清晰的法律方向:2026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14-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不再一律适用“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时,依法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核心突破:划定未成年人行政拘留适用边界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适用作出明确调整:
1. 旧法规定: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
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2. 新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保留上述原则的同时,增设了例外情形。对于以下两类情况,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情形一(行为恶劣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情形二(屡教不改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一句话理解新规:
过去,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执行行政拘留;现在,如果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一年内多次违法,就不再因为“未成年”而当然免责。这并非扩大处罚范围,而是为极端、反复、恶性行为划定清晰的法律底线。
来源:平安沙坡头
编辑:詹家乐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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