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不仅不道歉,还嘲笑我不看路,活该撞上!”男子在柳州一超市购物撞上玻璃门致鼻骨骨折!该谁担责?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他们不仅不道歉,还嘲笑我,说我不看路,活该撞上(玻璃门)。”近日,市民邓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他到联华超市文源华都店购物时,不慎撞到超市门口已关闭的玻璃门,导致鼻骨骨折。然而,该超市至今未向他道歉,也不愿承担全责,这让他很气愤。

  联华超市文源华都店。

  到超市购物出意外

  1月15日晚10时30分左右,邓先生到联华超市文源华都店购物。邓先生说,他此前经常到该超市购物,超市入口平时挂有透明的塑料垂帘。当天他进超市时,却一头撞到了玻璃门上,导致鼻子受伤,至此他才发现当时超市入口的玻璃门关上了。他忍着疼痛将情况告知超市工作人员,在购买了一个面包后便离开超市,但未走远就听到超市工作人员在背后说他“不看路,活该撞上”。

  “我以为疼一阵子就好了,哪知道越来越严重。”邓先生说,当晚他回到家后,发现前额、鼻部、颈后部出现了局部红肿,伴随疼痛和不适感,连转头都难受。次日,他到柳州贰运白沙医院进行检查,初步诊断为鼻骨骨折、前额挫伤和颈部肌腱损伤,检查治疗共花费720多元,当天他将情况向超市进行了反映,接着就去出差了。

  几天后,邓先生出差回来找到超市,希望超市向他道歉并承担检查治疗费,岂料超市不仅未向他道歉,也未答应他的赔偿要求,而是说要先将情况向公司汇报再说。他再次提出,希望超市在赔偿检查治疗费的基础上,再额外增加7天每天30元的营养费,总赔偿费用为931.44元。

  “不仅未认识到存在的过失,还要消费者为他们的过失买单。”邓先生说,他于1月20日提出诉求,可超市1月26日才给他答复,并在答复中称,公司法务看了当时的视频监控,认为不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只愿承担50%的费用,即465.72元。对此,邓先生并不满意。

  邓先生还说,其间他到超市查看过,发现超市仍未在玻璃门上张贴防撞标识。

  超市打开的玻璃门。

  超市: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赔

  6日上午,记者和邓先生来到联华超市文源华都店。记者看到,超市门口中间安装有门把手的两扇玻璃门呈打开状,其中一扇玻璃门上贴着超市的营业时间和一些标签,但未张贴有防撞标识。在进出口上方挂着透明的塑料垂帘。

  因店长当时不在店内,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该店店长安女士。安女士表示,当时关上玻璃门,是因为晚上10点半是超市营业结束的时间。超市已经闭店了,邓先生进店撞上玻璃门,自身也有责任。在要求超市负全责的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邓先生还到超市门口举牌表达诉求,并提出“来一天就要多赔100元误工费”,对这种要求,超市肯定不能答应。

  安女士称,目前他们已让邓先生走法律程序,到时法院怎么判他们就怎么赔。还有超市员工当时并未说过邓先生“不看路,活该撞上”之类的话。

  律师: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

  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阳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求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透明玻璃门上应张贴醒目的防撞标识,有效提醒顾客注意,以排除场所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不能因为到了营业结束时间关门这一因素,就免除其确保设施安全的义务。

  同时,邓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对周围环境负有基本的观察和谨慎义务,如因邓先生自身疏忽被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则可能减轻超市的责任。

  律师建议邓先生与超市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超市玻璃门现场照片或视频及就诊相关材料,向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调解维权。若调解无效,邓先生有权向超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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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全媒体记者 李书厚 实习生 李镇江

  审 核/骆春香 编辑/林喆 校对/李昕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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