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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点摘自题为《轻罪治理的症结与复权制度的本土构建》的学术论文,发表于《法学论坛》2025年第4期。文章认为轻罪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占绝对主导地位,因而轻罪治理已成为我国犯罪治理的重中之重。
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的不适应,表现为以行政犯为代表的轻罪涉罪人员持续攀升,但从制裁侧来看仍属于传统的重罪框架下重刑主义的刑事制裁模式,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匹配。这种不匹配主要来自严厉的犯罪附随后果,与轻微犯罪基于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并经轻微处罚后很快就会重新回归社会的形势不相适应。
第一,犯罪附随后果的严厉性,体现在涉及权益的广泛性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规定之外的,广泛分布于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当中附随于犯罪的后果,表现为对职业准入、社会福利待遇、特定行政许可资质等方面的限制和剥夺,覆盖范围极其广泛,涉及犯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其剥夺、限制的设定可能造成犯罪人群体回归社会的举步维艰。
第二,犯罪附随后果的严厉性,体现在适用期限的终身性不同于刑罚的有条件减免设定,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相对刚性,除刑法明确的从业禁止期限外,“绝大多数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是没有期限限制的”。而这种没有期限限制的附随后果,在关系从业限制适用的时候,就会构筑形成一条无法去除的“锁链”,让轻微犯罪者有意愿、有能力而“不能”,这是附随后果中最严厉的应用,因为在不做精细化区分的情况下,“根本没有任何减免的机会”。
第三,犯罪附随后果的严厉性,体现在适用对象的连带性这一点为社会所广泛认知,基于责任主义的适用,普遍认为应取消或适当限制附随后果对轻微犯罪者亲属及特殊关系人的传导,防止产生连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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