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哪些金额必须扣除!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非吸案件中,犯罪数额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也是行为人承担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对涉案金额进行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减少指控金额,是非吸案件辩护的主要方向。笔者梳理扣除金额的几种情形,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一、重复投资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集资参与人存款到期后,在未取回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重新签订一定期限的投资合同从而继续获取收益的,此情况又称为“转单”型重复投资。在计算吸收金额时不能按照前后两次投资金额累计计算。如投资者先投了100万元,到期后本息共计110万元,投资者并未取走资金,而是直接“转单”展期投资,第二期投资本金数变为1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100万元,而不是210万元或110万元,因为客观上投资者只投入了100万元。

  二、吸收本人及近亲属资金不应计入本人犯罪金额

  吸收本人及近亲属资金不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不符合非法集资要求的“社会性”特点,因而不应纳入犯罪数额。

  案例:严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观点:严某辩护人所提应扣除被告人及其亲属投资的数额,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不应计入被告人的吸收金额,但若“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应当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三、交付本金前直接扣除的利息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如行为人与集资参与人商定吸纳的存款金额100万元,年利率10%,在投资人支付本金以前,行为人为吸引投资率先将一年的利息10万元支付投资人。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支付的实际本金为90万元,应将犯罪数额认定为90万元,而非100万元。

  四、“挂单”收入不应计入行为人的犯罪金额

  所谓“挂单”是指行为人出于完成业绩等因素考虑,将他人所做业绩挂在自己名下的情形。“挂单”只是将某单业绩记在行为人名下,其实际并未参与前期吸收投资的过程,未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纯粹是他人擅自挂单,被挂单人既未参与也未获利。因此,被动“挂单”金额应当从该行为人所吸收金额中扣除。

  五、行为人职务晋升后不对晋升之前其他人的涉案金额负责

  若行为人入职时从事普通销售岗位,过了2年后提拔为团队长,那么他的涉案金额,就是其担任业务员期间个人业绩,以及他提拔为团队长以后,他个人业务加上其所管辖的业务员的业绩总和。而其未做团队长之前团队其他业务员的金额不计算在其涉案金额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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