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都知道让二审和再审成功反转的关键是新证据,但二审和再审中能提交新证据,又是很困难的事情,但对原审法官不经评判就否定或采纳证据,引起败诉者不满,成为普遍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简要说明;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必须充分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该条文将法官的证据说理义务法定化,是规范证据审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约束自由裁量权的核心规则,在一审、二审败诉后的上诉与再审程序中,更是突破裁判瑕疵、实现权利救济的关键抓手。
从条文内核来看,第九十七条的核心价值在于强制说理、公开心证、程序正当。证据是民事裁判的事实基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决定案件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该条要求法官不得仅罗列证据、直接得出结论,必须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证明力大小、举证责任分配,逐一回应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公开证据审查的逻辑与心证过程。无争议证据可简化说理,有争议证据必须详尽论述,既兼顾审判效率,又守住公正底线,避免“暗箱认证”“不说理即采信或排除”的程序违法,让裁判经得起法律与社会监督。
笔者曾遇到一个二审案件证据不经任何评价就直接采纳,认定事实的案件,引起当事人极大不满。一审原告胜诉,二审时被告提交了一份录音,称原告的一个叫李某的职工曾参与产品质量化验,该职工认可被告的化验结果。但原告当庭抗辩李某不是原告职工,要求被告提交授权委托书,证明李某系原告委托。法官对这个委托视而不见,既不查证职工社保,也不责令被告出示授权委托书,在判决书说理时就一句话带过,说成是被告有录音为证,原告曾安排职工李某参与化验,原告当时知道化验结果,直接判决原告败诉。
在司法实务中,该条的指导意义贯穿全流程,但在一审败诉、二审再败诉后的上诉(二审)与再审阶段,作用尤为突出。多数败诉案件中,原审裁判的核心瑕疵,正是未全面论述证据采信理由:对关键争议证据未回应、对己方有利证据未说明不予采纳原因、对对方瑕疵证据未阐述采信依据,导致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撑,裁判逻辑断裂。此时,精准引用第九十七条,以“原审未履行证据说理法定义务”为突破口,成为推翻原审裁判的重要路径。
二审上诉中,引用第九十七条需聚焦原审裁判的证据说理漏洞,构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应予改判或发回”的论证逻辑。首先,列明原审中己方提交的关键证据、质证意见,指出原审未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其次,指出原审采信对方证据,但未说明证据资格、证明力及质证异议的回应;最后,明确援引第九十七条,主张原审违反法定证据审查规则,未全面论述证据采信,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二审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需注意,二审侧重纠正原审程序瑕疵,需逐一对应证据与说理缺失,避免泛泛而谈,让二审法院清晰识别原审违法之处。
再审程序中,第九十七条的适用更为严格,需结合再审法定事由,将证据说理瑕疵转化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再审理由。再审申请人需系统梳理一、二审裁判的证据说理缺陷:一是对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核心争议证据,两级法院均未阐明采信理由;二是对关键证据的采信/排除,无逻辑、无依据,违反证据审查规则;三是未回应当事人核心质证意见,剥夺辩论与质证权利。同时,结合第九十七条的强制性,论证原审未说理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且该违法直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符合再审条件。实务中,再审法院对证据说理瑕疵的审查更为审慎,需将说理缺失与案件基本事实、裁判结果直接关联,证明“不说理”与“错判”存在因果关系,而非仅以程序瑕疵主张再审。
第九十七条本质是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其适用价值不仅在于约束法官,更在于为败诉方提供标准化的救济路径。一审、二审败诉后,当事人无需纠结于事实争议的重复陈述,而应聚焦原审裁判的证据说理缺陷,以该条为法律依据,精准指出程序违法点,倒逼上级法院审查证据审查合法性。同时,该条也引导法官规范裁判文书写作,提升证据审查的透明度与公信力,从源头减少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说理基石”,在上诉与再审中,是破解原审裁判瑕疵、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法律武器。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应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准识别原审证据说理漏洞,规范引用该条,以程序违法为切入点,推动上级法院纠正错误裁判,最终实现个案公正与司法规范化的统一。
作者东方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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