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某社区被起诉案件的咨询。
案情大概是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物业协议,约定业主委员会需要支付给物业公司部分款项,但是最终没有支付。之后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届满,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未能成立,社区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接管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力。物业公司要不到协议约定的款项,以社区接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为由,以社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社区支付相关的款项。了解案情后,认为:
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社区并不是协议的相对方,物业公司起诉社区有悖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第二,社区虽然接管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但是这个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的接管,并不等同于社区需要承接业主委员会的全部的权利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包括清偿债务的责任。直观的说,这个应该是类似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即便是接管了公司的相关权力,但是作为主体的也仍然应当是公司,而不是破产管理人。
第三、从案件事实上来讲,业主委员会当初协议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款项,还在以业主委员会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但是需要原来的业主2人的联名才能支取,社区根本不能实际控制。况且,该款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以社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社区支付相关的款项,即便法院支持了,又怎么执行呢?在业主委员会不是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的情况下,按照这么多年的经验,法院也不可能直接从业主委员会的账户上划扣。而且,判决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是涉案,法院划扣业主们的共有财产,业主知道了不翻天去了。
于是与物业公司的律师联系,希望其能够与法官沟通下,看能不能变更被告或者诉讼请求。被告律师坚定的认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了,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了,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但是可以考虑变更诉讼请求。
现在问题就来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是否还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呢?
话不多说,看案例:
一、人民案例库《福建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台江区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121-003】的裁判要旨:
1.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手段、形式、载体。因所有权核心权能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尊重所有权人基于整体利益而为的团体意思表示,即业主委员会不因任期届满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条中的备案为程序性要求,属行政主管部门单纯接受备案的行为,未备案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
二、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1民再178号民事裁定书当中,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因任期届满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福建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台江区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认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手段、形式、载体。因所有权核心权能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尊重所有权人基于整体利益而为的团体意思表示,即业主委员会不因任期届满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该裁判规则适用于本案,在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因任期届满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三、 (2025)渝民申3846号民事裁定书当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手段、形式、载体。因所有权核心权能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尊重所有权人基于整体利益而为的团体意思表示,在全体业主并未依法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之前,业主委员会仍可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即业主委员会不因任期届满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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