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年味渐浓,但有个别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给公共安全埋下巨大隐患。
2月3日,张店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运输烟花爆竹到某超市门口,非法向他人售卖,现场查扣烟花爆竹12箱,张店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质,非法买卖、运输、储存行为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广大经营者务必守法经营,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非法购买、不违规储存、不擅自燃放。(淄博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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