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凌晨驾车,撞上一骑电瓶车男子,致其当场身亡!法院:男子主责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凌晨5点多

  上海松江区发生一起车祸

  一名孕妇开车

  撞上左转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

  致驾车人死亡

  2月6日上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这起案件

  2024年12月11日凌晨5点多,已有6个多月身孕的高某因身体不适需紧急就医,因家里还有宝宝需要照看,于是她独自一人开着丈夫的新能源车上路,没想到在文翔路由西向东直行过路口时,撞上了一辆左转闯红灯的电瓶车。

  电瓶车驾驶人陈某当场倒地后不治身亡。

  据了解当时高某过路口时的车速,已达95公里/小时。高某表示:“可能路比较滑,电车漂得比较快,我没有感受到速度很快。”

  经交管支队认定:

  • 陈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路口信号灯指示通行、超速行驶、夜间行车未开启照明装置的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高某因超速行驶的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而就在事故发生前一天,高某的丈夫、车主潘某已把这辆车过户给朋友沈某,只是尚未交付。而事故发生后,潘某才发现,这辆车已经脱保了将近一个月。

      因此

      原告陈某家属

      将机动车驾驶人高某、

      机动车现所有人沈某、

      机动车前所有人潘某

      作为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

      并主张三名被告

      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隗先生表示:“根据我国法院对于交通事故主张的相关标准来说,双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是机动车与行人的前提下,40%是一个合理的赔偿比。”

      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级法官翟学蓬表示,经过庭审查明,虽然车辆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但是并没有完成车辆的交付,也就是说目前的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仍为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所有人,故变更前的登记所有人仍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基于此

      法院最终判定机动车驾驶人

      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

      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837296.80元

      被告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8万元范围内

      与被告高某共同承担责任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 新闻坊、广州日报

    本文标题:孕妇凌晨驾车,撞上一骑电瓶车男子,致其当场身亡!法院:男子主责本文网址:https://www.sz12333.net.cn/zhzx/falv/59081.html 编辑:12333社保查询网
  • 本站是社保查询公益性网站链接,数据来自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内容以官网为准。
    定期更新查询链接数据 苏ICP备17010502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