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大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近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若干措施,调整医疗救助政策。


01、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由参保居民拓展至参保职工,按照四类分别实施医疗救助:


  第一类:特困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


  第三类: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深度困难职工;


  第四类: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02、统一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普通门诊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03、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由省级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


  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即2022年为2300元、2023年为2500元);


  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即2022年为5800元、2023年为6400元。


04、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及救助限额

  一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100%;


  二类人员救助支付70%;


  三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60%;


  四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50%。


  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


05、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存在致贫返贫风险,超过我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的(2022年为7000元),对超过部分给予倾斜救助(即二次救助),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7万元。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相关待遇标准作调整时,执行国家和省级标准。


  来源:大理州医保局


  编辑:刘文波


  审核:李政波


  终审:李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