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广大参保城乡居民,您好!


  为保障我市参保城乡居民看病就医及时享受医保待遇,根据定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12号)第十九条关于“跨年度医疗费用应在次年第二季度末将报销事宜办理完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的规定,请您抓紧时间办理2023年度市外就医未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2023年因病致贫人员的医疗救助费用报销不在本时间段限制范围内)。


  友情提示:办理2023年度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市外就医未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需携带医院收费票据、出院记录、费用汇总清单、社保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于2024年6月30日前到定州市北城区自来佛南街宋街2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专区C1窗口办理报销事宜,咨询电话0312—2376853。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来源:定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