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没买社保,提前1月要求补缴遭拒后被迫离职,为何无补偿金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高院:员工未向公司或社保部门提出异议,双方均有过错,未达被迫解除程度

  由于各种原因,近年劳动纠纷案件数量增多。不少用人单位和员工可能已经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关于“被迫离职”的规定。以“没买社保的被迫离职”为例,假设一家公司不买社保,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注:也即俗称的“N”)。

  其中,在深圳地区,当地的特区法规,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还明确,员工在以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被迫离职时,需要提前一个月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司在该一个月内仍没有补缴的,员工可以被迫离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相当于多了一个“提前1个月要求公司补交”的前提条件。

  但是,近期的一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显示,深圳某公司多年没给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员工没有立即被迫离职,也给了公司一个月的补缴时间,公司仍没有缴纳,之后员工被迫离职并诉求经济补偿金。但是,案件经审理,二审再审均不予支持员工诉求的经济补偿金。

  其中,根据再审裁决列明的双方一审、二审法律地位,一审阶段“公司是原告,员工是被告”,二审阶段“公司是上诉人,员工是被上诉人”,推测仲裁、一审均支持了员工诉求的补偿金,所以一审仅公司起诉,二审也仅公司上诉,结果二审出现了改判,再审予以维持。

  本案员工明明满足了前述被迫离职条件(注:公司没买社保+提前1个月要求公司补交遭拒),二审、再审却没支持经济补偿金——这就相当于,二审、再审判例可能对“公司没买社保情形的被迫离职”提出了新的“前提条件”。

  无论从用人单位角度,还是从劳动者角度,都有必要简要了解。

  一、基本案情

  杨某曾在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工作(注: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光明区)。

  在职多年,公司都没有给杨某购买“养老保险”,而是购买了其他社保(笔者注:可能只买了工伤保险、医保之类)。

  在职期间,杨某没有向社保部门投诉,也没有对公司提出过异议(笔者注:可能虽有异议,但未能保留下书面证据)。

  后来,杨某突然要求公司在一个月内补缴养老保险。

  这个公司也是心大,或者是缺乏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居然没有补缴。

  一个月后,杨某便以公司“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并拒绝补缴”这两个理由,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诉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结果,案件经审理,二审结果居然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笔者注:我国是两审终审制国家,二审就是终审判决了,判决至此已经生效)。

  杨某不服,继续申请再审,结果再审结果依旧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笔者注: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不像二审那样只要简单提了上诉,不管什么上诉理由,甚至是很另类很奇葩的二审理由,都可以启动二审。再审阶段,法院会先给一个“民申”案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了,才会出一个“民再”案号,进行正式审理。本案仅止步于“民申”案号,也即连“初步审查”这一关都没通过)。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仲裁诉求:

  略(注:具体诉求未能查到,但推测员工至少诉求了“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N”)

  仲裁结果:

  略(注:具体裁决未能查到,但根据再审裁决,公司一审为原告,员工一审为被告,因此推测公司仲裁阶段败诉了,也即仲裁可能支持了员工诉求的经济补偿金。)

  (二)一审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

  一审判决:

  略(注:具体判决未能查到,但根据再审裁决,公司二审为上诉人,员工一审为被上诉人,因此推测公司一审阶段依旧败诉,也即一审可能仍支持员工诉求的经济补偿金。)

  (三)二审

  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杨某

  二审判决:

  对杨某以此为由诉请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笔者注:二审不支持补偿金,相当于公司二审终于胜诉,扭转了此前仲裁、一审的不利判决。)

  二审判决理由:

  (1)杨某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不属于某公司的单方面过错;

  (2)亦未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四)再审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再审结果: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再审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杨某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杨某以某公司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并拒绝补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查明事实,某公司已为杨某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杨某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即法律已向劳动者提供了相关救济途径。杨某入职某公司多年,从每月工资所扣的社保费用金额中来看,其理应知悉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然而杨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才向某公司提出补缴养老保险,此前从未就养老保险缴纳问题向某公司或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双方认可该社保缴纳方式。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杨某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不属于某公司的单方面过错,亦未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并对杨某以此为由诉请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处理恰当。

  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简要分析

  1.从员工角度:公司不买社保,员工需要主张被迫离职的,如果不买社保这种情况“已经持续多年”,则可能不能简单“提前一个月要求公司补缴”,再在“公司一个月内仍没有补缴”的情况下立即被迫离职了。

  本文案例的二审、再审法院均明确,对于公司没买社保的情况,员工应当:

  (1)向公司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2)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法院的这个要求,可能是认为,大部分情况下,一家正常的公司都会及时自行纠正,社保行政部门也会通过行政手段责令公司限期纠正。

  假设公司拒绝纠正,甚至是经社保行政部门责令纠正也拒绝纠正的,则此时公司不买社保的情况,显然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形,法院才可以支持员工被迫离职,并诉求相关经济补偿金——换言之,如果是“比较轻微”的情形,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员工被迫离职。

  2.从公司角度:本案公司如果在1个月内补缴了社保,其实仲裁、一审都不会支持员工诉求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就不需要经历这么多的“诉累”了。但更好的做法,最好还是正常缴纳。

  大部分公司在收到员工要求补缴社保的通知时,如果咨询了专业的法律人士,显然是会被告知要及时补缴,不要超过1个月,否则将面临支付补偿金的风险。

  而且,对于员工在职多年,工资较高的情形,这笔补偿金也不是一个小数,需要重视。

  3.本案的二审、再审判决情况,可能反映出裁判口径的新变化

  现在的裁判口径可能认为,社保缴纳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多年没交社保的情况下,可能是由于员工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公司原因。

  如果要支持经济补偿金,则说明是公司原因更多一些。

  但要认定是公司原因的,一般要审查,是否存在员工提了异议,以及员工是否有向社保局投诉等情形,不能只看员工最后一个月通知公司补交遭拒的这个情况。

  应该说,新判例的做法可能会更合理一些,但这也可能导致,仅看《劳动合同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也不够了,还要研究判例的情况,这对公司和员工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参考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申5314号(裁判日期:2025年03月14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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