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邹某于2012年4月上旬进入某公司上班。双方于2012年5月2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未交付给邹某。2013年5月21日,邹某签订了一份员工自愿放弃劳动保险申请,某公司也因此未给邹某办理社保。期间邹某因公司原因,有短暂离职情况。
法院最终民事判决:某公司应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计算的标准,为邹某补缴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争议及判项略)
二、法律焦点: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
本案邹某出具的自愿放弃要求某公司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无效,某公司应为邹某在当地社保征缴机构缴纳其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当地社保征缴机构核定。
三、笔者解析: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让员工书写自愿放弃社会承诺书、给予员工部分经济补偿而要求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协议等办法,而不为员工缴纳和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者应当对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有足够的重视,不要轻易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和承诺书。虽然放弃缴纳社保可能会使得当下的到手工资有所提高,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退休等情形时,也将面临无法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的困境,即使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应的赔偿,也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在事实上无法追索。例如前用人单位已注销而难以找到责任人等情形。此外,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其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通常也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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