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徐汇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纠纷案件——一对小夫妻感情破裂、闹至离婚边缘,公公却突然将儿子儿媳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自己转出的650万元购房款。这场牵扯着婚姻、亲情与财产的纠纷,背后藏着一段令人唏嘘的家庭纠葛,而法院的最终判决,也厘清了这笔款项的归属。
2020年12月,小唐与小谢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组建了属于自己的小家庭。为了让儿子婚后生活安稳,公公老唐早已提前筹备,为二人准备了一套价值千万的婚房,这份厚重的心意,也让小两口最初的婚姻生活充满暖意。彼时的他们,相处和睦,谁也没有想到,这段婚姻会在短短几年后,陷入濒临破碎的境地。
结婚几年后,小谢顺利怀孕,这本是一件值得全家庆贺的喜事,却意外成为夫妻矛盾爆发的导火索。怀孕期间,小谢偶然发现,丈夫小唐竟一直隐瞒着自己的婚史,从未向她坦诚过往。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小谢备受打击,内心充满了委屈与失望。
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得知她怀孕后,小唐不仅没有丝毫愧疚与补偿之心,反而多次怀疑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语气坚定地要求去做亲子鉴定,言语间的怀疑与不信任,像一根刺,深深扎在小谢心上。一次次的争执与猜忌,让夫妻二人的矛盾彻底爆发,家里的气氛变得愈发僵硬,往日的温情消失殆尽。
无奈之下,小谢只好同意了亲子鉴定的要求,她满心期待着鉴定结果能还自己清白,化解夫妻间的矛盾。可当鉴定报告出来,明确显示肚子里的孩子就是小唐亲生时,小谢心中的愤怒与委屈却丝毫未减。长久以来的隐瞒与怀疑,早已耗尽了她对这段婚姻的所有期待,即便真相大白,她也下定决心,要打掉肚子里的孩子,然后与小唐离婚。
老唐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深知,儿子隐瞒婚史、怀疑儿媳的做法,确实亏欠了小谢,如今儿媳执意要打胎离婚,不仅会毁掉小两口的婚姻,还会让自己即将出世的孙子失去生命。为了弥补小谢所受的委屈,留住这个未出世的孩子,挽回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老唐做出了一个决定——向小谢转账,以安抚她的情绪。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老唐分三次向小谢的银行账户转账,每次转账时,都清晰地备注了“购房款”,三笔款项合计650万元。看着公公的诚意,也念及肚子里的孩子,小谢最终放弃了打胎的念头。之后,她便用这笔钱,在上海徐汇区购置了一套学区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算是给自己和孩子留了一份保障。
2023年6月,小谢顺利生下了一个健康的孩子,老唐满心欢喜,以为孩子的出生能缓和小两口的矛盾,让这个家重归和睦。可他的期盼终究落了空,夫妻二人之间的裂痕早已太深,无法弥补。同年9月,小唐与小谢因感情不和,正式分居,之后,小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可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她的离婚请求。
就在小夫妻离婚诉讼未果之际,老唐却突然转变态度,将儿子小唐、儿媳小谢一同告上了上海徐汇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自己之前转出的650万元购房款。庭审中,老唐声称,这笔650万元的款项,并非自己主动赠予小谢的补偿,而是小谢以打胎相要挟,向自己借的钱。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老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这份借条上,有儿子小唐的签名确认。
面对父亲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小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当庭表示认可这笔借款的事实,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愿意与小谢一同偿还这笔650万元的欠款。小唐的表态,让案件的走向变得愈发微妙,也让小谢陷入了被动的境地。
但小谢却当庭反驳,语气坚定地否认了借款的说法。她表示,这笔650万元的购房款,是老唐自知儿子小唐有错在先,心里愧疚,为了弥补她怀孕期间所受的委屈,同时也是为了感谢她最终选择生下孩子、留住这个家,主动赠予她的个人财产,并非借款。小谢进一步辩解,那份借条上,只有小唐一个人的签名,没有她的任何签字确认,她从未知晓、也从未同意这笔所谓的“借款”,事后更没有进行过任何追认。除此之外,老唐每次转账时,都明确备注了“购房款”,而非“借款”,这也足以证明,这笔钱的性质是赠予,而非借贷。
上海徐汇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理,仔细核查了老唐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以及小谢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据,同时认真听取了原、被告三方的当庭陈述和答辩意见,全面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唐主张650万元为借款,仅能提供儿子小唐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谢知晓该笔借款、同意该笔借款,或是在事后对该笔借款进行过追认。同时,案涉的650万元款项,被小谢用于购置徐汇区的学区房,该房屋登记在小谢个人名下,并非用于小唐与小谢夫妻二人的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综合全案事实和相关证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老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也让不少人产生疑问,到底什么样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的债务;或是虽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在事后,以书面形式、微信、邮件等明确的方式,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类型,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里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是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支出、文娱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合理费用。
第三种类型,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方借款数十万元,虽然该笔款项超出了普通家庭的日常消费限度,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笔钱被用于给家庭购买高档家居用品、全家国外旅游等夫妻共同生活用途,该笔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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