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好多偏远山区村村民移民搬迁,考虑到此类人群生产生活的问题,水、电、路等设施建设成本太高,之所以就把此类人群列入移民搬迁对象,让其搬出大山,给予一定的补助。
现在就一个奇怪的现象发生了,原则上,享受了移民搬迁对象户,在村里的山林、良田、原有的房屋地归村集体所有,这是个天经地义的事,如今移民搬迁户,照样管理本村的山林、田地等产权,这样是否符合上面的要求,看看你的认为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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