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物业公司被一张发票搞晕了:以前收电费,电力公司开一张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很清楚;今年1月开始,电力公司开的票“分家”了——
假设电费100元,现在会收到两张票:
· 98元 → 电费专票(13%)
· 2元 → 政府性基金普票(不征税)
这“2元”主要包括三项国家代征的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对物业来说,麻烦来了:
以前全额100元都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现在只有98元能抵,剩下2元没有进项。如果给租户开电费发票还是按100元开13%的专票,等于物业自己“吃进”了那2元的税差。
这问题其实早就出现过——看看“水费”就明白了
物业转售自来水时,发票早就是“拆开”的:
1. 水费 → 3%专票(享受简易计税)
2. 污水处理费 → 免征增值税
3. 水资源税 → 不征税项目
所以自来水问题,和现在的电费问题很像:一张发票里有征稅的、有不征的、有免税的。
那物业公司怎么开票给租户?
目前来看,物业不能像电力公司那样也开一张“不征税发票”,所以得想别的办法。
主流有两个靠谱做法,都是以前水费问题中各地税务局认可过的:
方法一:发票备注栏注明在开给租户的电费发票上:
· 电费部分正常开13%专票(或普票)
· 代收的基金部分金额(比如那2元),在发票“备注栏”写明,例如:“含代收国家基金2元,不征增值税”
这样税务处理时,备注栏的金额就不算增值税销售额,物业不用为它交税。
方法二:使用“分割单”这是不少企业选择的办法:
· 电费部分:物业正常开发票(专票或普票)
· 代收基金部分:不开票,只开一张 “费用分割单”(附上电力公司开给你的那张不征税发票复印件)
分割单的好处是——所得税税前扣除是认可的(依据2018年28号公告),缺点是分割单上的金额,租户不能抵扣增值税。
如果租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更简单
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不需要抵扣进项税,所以物业连发票都可以不用开。
直接全套用分割单:把电费+基金金额一起开成分割单,附上电力公司发票复印件、物业的收据,就能作为租户的合法税前扣除凭证。
总结一下给物业的建议
1. 别慌张——这个问题在水费上已经有过探索,有成熟方法可以借鉴。
2. 优先考虑“备注栏”或“分割单”这两种方式,目前接受度较高。
3. 和租户沟通好,特别是需要抵扣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租户,提前说清楚基金部分无法提供专票。
4. 资料齐全:如果开分割单,建议备齐三样:
· 分割单(物业盖章)
· 收据
· 电力公司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复印件
目前国家对于电费代征基金的分票处理,还没有像水费那样出台全国统一的物业开票细则,但在地方明确口径前,参照水费模式操作,是相对稳妥的选择。
税政在变,财务人员也得跟着变通。如果你是物业同行,你们公司是怎么处理这个新问题的?欢迎留言交流!
本站是社保查询公益性网站链接,数据来自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内容以官网为准。
定期更新查询链接数据 苏ICP备17010502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