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财产,能否直接执行配偶?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先说答案,不能。

  官司打赢后,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经过执行局调查并采取措施,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保险收益、车辆房产等,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法律上并不支持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先来看两个法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面明确写了,夫妻双方的工资、投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离婚时,共同债务也应共同偿还。怎么看怎么觉得,应当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呢?

  但,有句话叫一码归一码,执行程序有执行程序的专门规定。

  首先,执行案件有执行依据,也就是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这些生效法律文书上有判项,执行局只能严格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判项确定被执行人。举个例子:判决书判令甲向乙偿还借款1元,甲不履行,执行阶段中执行局就只能执行甲,不能擅自执行其他任何人。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有规定,但还有个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将原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几个要件“共债共签、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家庭名义生活支出所负债务、追认债务”明确成文了,所以,若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就不能直接执行配偶一方。

  当然了,有很多情况是,被执行人是黑名单,配偶和家人还能正常生活、上学、上班,还有当事人跟笔者说,你看谁谁谁,假离婚,老婆孩子住豪宅,那我的钱怎么办呢?这个问题,笔者也想了几年,左右之间无定论。直到牢A的出现,让大家深入直观地了解到的美丽国的“斩杀线”,笔者才若有所悟:

  纯粹的骗子是涉及诈骗罪等刑事行为,有国家机关出面打击。日常经营行为本就有风险傍身,没有必赢必赚的道理。如果一个人欠了钱,配偶就必须承担责任,首先乱掉的,一定是婚恋领域和生育领域,这杀伤力,说是失了国本不为过,此外,夫妻都是被执行人,家里老人孩子怎么办?直接斩杀线翻红了。斩杀线这种情况,一人一事或许不动摇根基,但这世上,有那么多人在追款、那么人欠着钱,所以,目前还没有直接执行配偶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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