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烈性犬不拴绳或敞放,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朝阳张某毒狗被判4年,广州南沙陈某毒狗被判1年11个月,罪名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类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该两案中,虽然张某、陈某投毒的目的很明确,想毒死扰民的狗,但因为混毒的食物是投放在公共区域,不但狗、猫可能吃后中毒,小区的人也有可能捡食中毒,侵犯对象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定这个罪名一点不冤。

  近年典型大型禁养犬伤人恶性事件却时有发生,触目惊心,屡禁不止。

  1.2023年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市2岁女童被烈犬撕咬致重伤进ICU。

  2. 2024年贵州毕节7岁男童放学途中遭3只大型犬围攻致重伤二级,可能终身残疾,治疗费超20万元。

  3. 2024年西安灞桥区4岁男童遭末拴维大型犬重伤。

  4.2025年上海浦东八旬老太被两条某养恶霸犬撕咬致死;

  5. 2025年河南高某饲养的烈性犬撕咬路人马某致当场死亡;

  6. 2026年1月,湖南新化两只超百斤巨型狼狗在农贸市场扑咬路人。

  这些犬只伤人的案件,都有其共同特点:

  1.大型禁养犬;

  2.狗主疏于管理,放任危害发生。

  3.案件办理定性各不相同,尺度不统一。

  上述案件,不论是人毒死扰民狗,还是狗咬死咬伤人,祸根源都是“狗”。投毒者依法受到法律惩处,同样的道理,对违规喂养大型禁养烈性犬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统一尺度的严惩。

  犬主人违规饲养,遛狗又不拴绳,或敞放让犬只自由撒欢,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是明知存在可能攻击他人或其它动物的危险,却故意放任这种危险存在,任其发展,且危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公共安全。

  对于违规饲养禁养大型犬,又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放任危害发生的行为,笔者认为,各地应该统一标准,按《刑法》第114、115条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调查、起诉、定罪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网友们,大家觉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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