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健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是司法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以司法救助纾困境暖民心”主题新闻发布会,系统梳理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与制度创新。为了更好地理解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深刻认识其意义和价值,本栏目特邀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一级教授胡建淼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钢撰写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司法救助筑牢人权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袁钢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不仅在于对涉诉困难群众的即时救济,更在于通过制度化、法治化安排,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真正落实到每一位人民群众身上。最高人民法院2月6日举行“以司法救助纾困境暖民心”主题新闻发布会,系统展示了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救助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效,特别是围绕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所开展的系列机制创新与实践探索,充分彰显了司法救助作为“最后一公里”权利保障机制的制度价值。
这四个案例在保障人权方面展现了司法救助的深度与温度,突破了单一的资金救助模式,确立了“资金救助+立体帮扶”的多元机制,除发放司法救助金外,人民法院还积极联动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提供全方位支持,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特别注重“当下救”与“长久助”的统一,通过建立司法救助金监管机制、引入社会公益力量等不仅解决了未成年人的眼前困境,更致力为其营造健康、积极的成长环境,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权。
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公平正义不仅体现为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更彰显于权利救济的全面性与及时性。司法救助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补充,既是破解困难群众执行难、维权难的关键举措,更是以法治力量保障基本人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本质是国家对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兜底保障,其法治化推进不仅完善了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更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文关怀与制度优势。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在人权保障的精准化与制度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两项实践探索尤为值得肯定,彰显了司法救助从“经验型”向“规范型”“精准型”转变的法治化趋势。
一是以精准化救助机制保障人权保障的针对性,实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核心目标。精准识别救助对象、精准匹配救助资源,是司法救助发挥人权保障实效的关键。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案件筛查—入户核查—多元评估”的全流程精准识别机制,将救助资源重点投向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困难受害人等重点群体,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优先救助,有效解决了以往救助范围模糊、救助标准不一等问题。从实践数据来看,2023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救助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等弱势群体10.77万人,占总救助人数的83.7%,充分体现了对特殊群体人权的优先保障。从实践案例来看,多地法院通过逐案排查、部门联动等方式,主动发现救助线索,变“被动申请”为“主动救助”,确保了人权保障的及时性。例如,针对因严重暴力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家属陷入生活困境的案件,法院不仅及时发放救助金,还协调民政、医疗等部门解决受助家庭的后续生活保障问题,这种“物质救助+生活帮扶”的精准模式,不仅保障了受助对象的短期生存需求,更为其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体现了从生存权保障向发展权保障延伸的人权保障进阶逻辑。这种精准化实践,既避免了救助资源的低效使用,又提升了人权保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让每一份救助都能直达痛点、落到实处,不断迈向“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人权保障目标。
二是以多元化联动机制拓宽人权保障的维度,构建“司法救助+社会帮扶”的协同保障体系。人权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一的司法救助难以完全解决困难群众的所有问题。司法救助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提供临时性的经济资助,更在于通过制度衔接为受助对象构建长期稳定的权利保障网络。在跨部门协作方面,多地法院与民政、人社、妇联、残联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资源互通、责任共担,实现司法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就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制度的无缝衔接。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法院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协调人社部门提供就业帮扶,协调教育部门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构建起“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双重保障体系。在跨区域协作方面,针对受助对象异地生活、异地维权等情况,法院建立跨区域救助联动机制,通过上下级法院联动、异地法院协作,破解了“本地无资源、异地无渠道”的救助难题。这种多元化联动机制,打破了以往司法救助“单打独斗”的局面,将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有机整合,形成了人权保障的合力,实现了从“一次性救助”向“长效化保障”的转变,为受助对象的权利恢复与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持。这种多元化联动模式,实现了从“个体救助”向“系统保障”的转变,不仅提升了司法救助的实效,更完善了国家人权保障的协同机制,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在肯定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成效的同时,从人权保障的更高要求与法治化推进的长远目标来看,司法救助工作仍有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的空间。
从认识层面来看,需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的人权保障价值导向,厘清制度定位的核心内涵。当前,部分地区对司法救助的认识仍停留在“维稳举措”“慈善帮扶”的层面,未能充分认识到其作为国家人权保障法定职责的本质属性。这种认知偏差容易导致司法救助出现“重形式、轻实效”“重信访、轻权利”等异化现象,影响人权保障的实际效果。事实上,司法救助并非单纯的“送温暖”,而是国家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应强化司法救助的权利告知机制,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条件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申请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救助遗漏,真正实现“应救尽救”的人权保障目标。
从实践层面来看,首要任务是推进司法救助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提升人权保障的均等化水平。当前,各地司法救助在救助标准、审批流程、发放时限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受助对象获得的保障水平不均衡,应加快推进司法救助的标准化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救助标准与操作规范。在救助标准方面,应建立“基础标准+差异化调整”的科学体系,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结合案件损害程度、家庭困难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救助金数额,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确保救助金的实际保障效能。在审批流程方面,应优化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的全流程设计,明确各环节的时限要求与责任主体,推行线上办理与线下办理相结合的模式,压缩审批周期,提升救助效率。在程序公开方面,应将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救助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每一项救助都在阳光下运行,保障救助程序的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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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是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五周年。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集中展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成效,人民法院报二版开设重要评论栏目“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前沿法评”。本栏目立足时代前沿、法治前沿,聚焦党中央最新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要求,紧密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工作部署、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等,邀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及时撰文进行评论发声,大力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正能量,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汇聚智识力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敬请关注!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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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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