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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齐鲁壹点2月8日视频报道,极目新闻同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山西朔州女子张晓与男子余涛,2023年1月在北京认识,2024年租房同居。
2024年4月在太原买房,首付41余万元,月供5000元。
2025年5月7日举办婚礼。
婚前余涛转账18.8万元。
2025年6月11日,余涛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出车祸,7天后离世。
张晓以妻子身份发讣告,葬礼上余家让张晓以妻子身份打砂锅。
办完葬礼,双方梳理余涛财产,赔偿款包括意外伤害保险100万,车祸保险理赔168万,工亡赔偿金预估百万,加起来超400万。
余母起诉,要求张晓返还47.7万元。
一审驳回,二审指令重审。
张晓起诉余母,要求判令3项,共计200余万元。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1.办婚礼未领结婚证,张晓以“妻子”身份继承余涛留下的400万财产,身份不合格。
结婚应当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
二人没领证仅是同居关系,张晓以妻子的身份,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1994年2月1日以前承认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举办婚礼未领证,从领结婚证之日起承认为夫妻关系。
余涛死前未领结婚证,两人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2.张晓与余涛虽有夫妻之实,但未领结婚证,余涛死亡,张晓不是合格的配偶,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但鉴于婚礼前同居1年多,婚礼后同居41天,两人形成互相“扶养”的事实。
可参考《民法典》第1131条,可认定张晓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以这个身份“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从余涛的遗产中分到一定的遗产。
同时,在余涛葬礼上余家让张晓以妻子身份打砂锅,抱骨灰盒等,适当分点余涛的遗产,是有道理的。
3.从双方的诉求中,怎样恰当处理“婆”“媳”纠纷?
①一审法院认定余母主体不适格,驳回诉讼请求有理。
18.8万元是余涛的赠与。
此赠与如果张晓退婚存在过错可返回。
事实是余涛不幸去世,张晓无法抗拒,返回这18.8万元无法无据。
②张晓要求二人同居期间共同支出30余万元,只能返回15万元,因为有你的一半支出。
③证券盈余7.4万元,如果张晓1人出资,该全部返还。
如二人共同出资,各分一半。
④张晓要求车祸各项理赔款的50%,因不是妻子,理赔不可能平分。
只能以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身份,分得适当的理赔款。
多少为适当?由法院判决。
⑤张晓要求买婚房支出款的50%,按照张晓的转账记录实际支出予以返还。
⑥余涛住院抢救期间的费用,张晓的支出属于垫付,理应由余家承担。
究竟如何处理财产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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