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首次将 “高空抛物” 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明确只要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后果,都将依法受到处罚,这一规定为 “头顶上的安全” 筑牢了法律防线。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城厢派出所接到市民陈女士(化名)的求助电话,电话中她的声音带着明显的委屈与后怕。据陈女士讲述,事发当天她在家中打扫卫生,踩着小板凳探出上半身,手里握着沾了清洁剂的抹布擦拭卧室窗户玻璃。正当她专注清理窗沿缝隙的灰尘时,突然感到头顶一阵冰凉,带着些许油污的水渍顺着头发往下淌,瞬间浸透了衣领。她猛地缩回身子,抬头望向高层住户,才意识到是有人从楼上往下倒水,而自己恰好被淋了个正着。幸运的是,此次事件并未造成人员受伤,但身上的污渍与突如其来的惊吓让她难以平复心情。
接到求助后,派出所视频队立即投入工作,调取了居民楼周边及楼道内的监控录像,逐帧排查高空倒水的轨迹。通过多角度视频画面的比对分析,工作人员很快锁定了抛物者的身份 —— 该居民楼 13 层某室住户江某。
民警随后上门依法将江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面对询问,江某没有否认,坦然承认是自己所为。他表示,当天刚做完晚饭,看着水槽里残留着油污的刷锅水,懒得下楼倾倒,便抱着图方便的心态,直接端起盆走向窗口,随手将整盆水泼了出去,并未考虑到可能会对楼下行人或住户造成影响。
目前,江某因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据悉,这起案件是 2026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杭州市查处的首起高空抛物治安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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