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考


  (一) 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包括因事故发生的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也包括将来发生的康复费、整容费、补救性治疗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1. 主张医疗费应当提供医院发票,医院治疗清单或其他可证明有确定治疗支出的凭证。


  2. 医院的选择一般以就近治疗为原则,特殊情况下,为了合理治疗前往其他医院同样受法律保护和认可。


  3. 受害人如果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医保报销部分可再次获得赔偿。因为医保报销属于社会保险合同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律范畴,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不同。


  4. 对于侵权行为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一般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确定责任的有无及比例。


  5. 对于后续的治疗费用,操作方法有就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主张,或一次性赔偿,但在一次性赔偿之外,又产生受害人无法预料到的超出一次性赔偿范围外的治疗费用,同样可以另行起诉主张。


  (二) 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1. 主张护理费支出的依据以发票为主,无法出具发票可提供支付或转账记录。


  2. 受害人的护理级别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喝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认。


  3. 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有两种,其一是专门护理人员的日工资,一般有明确标准;其二是非专业护理人员按照其误工费计算。


  4. 受害人通过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建议的护理期,其护理费一般参考当地法院类似判例确认的每日护理费用计算。


  5.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鉴定书的护理费可一并主张。


  6. 护理期限一般情况下,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若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确实超过二十年的,超过二十年期限的护理期,受害人应向法院主张,由法院裁决。


  (三) 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交通费包括: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过路费、油费、保险费、日常维修保养费用。


  1. 主张交通费支出以发票为主,或其他能够证明确有实际费用支出的票据凭证。


  2. 因诊疗所需出行费、转院所需交通费、其他与事故或医疗相关的交通费均可主张。


  3. 受害人为诊疗乘坐救护车、出租车、飞机等消费,能够说明使用的正当理由可以主张。


  (四)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辅助治疗或尽快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1. 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


  2. 营养费的确定也要参考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以合理必须营养为要求。


  3. 受害人通过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建议的营养期,其营养费一般参考当地法院类似判例确认的每日营养费用计算。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1.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参考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因此对于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可一并主张。


  3. 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限定为住院期间。


  (六)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侵权人应当赔偿。


  1. 误工时间一般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若有定残的可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 误工期区别于鉴定书建议的休息期,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鉴定书建议的休息期来计算受害人的误工期,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受害人在休息期内提前恢复并能够正常工作,那么误工费的赔付月数应相应减少;反之,如果受害人因自身身体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恢复时间延长,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与赔偿义务人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可能会适当延长误工费的赔付月数。


  3. 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 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即使其年龄在60岁以上,也可酌情计算误工费。


  5. 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酌情参考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


  (七)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1. 最高法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定义为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 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对象包括肢残者、视力残疾者、语言听力残疾者、智力残疾者等。


  (八)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1.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近亲属自身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从死者处继承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 计算死亡赔偿金应考虑到死者的年龄、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被侵权人死亡前的收入。


  (九)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为办理丧事、埋葬死者所需的花费。


  1. 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喝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2. 项目一般包含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雇请人员所需支付的劳务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超出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顺势计算予以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人也应当赔付。


  (十)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规定,对于具有人身权益或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关系严重受损,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近亲属或监护人可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要参考具体案件情节,从1元到万元幅度内均可主张。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侵害他人健康权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抚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1. 被抚养人限制条件为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


  2. 该项费用为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拥有的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


  3.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扶养到十八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4.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支持程度不同,最好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二、案例


  2024年甲和乙车辆相碰发生交通事故,甲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甲伤情恶化死亡。甲和乙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判定乙负全责,甲无责。后甲的法定继承人丙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辆维修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费。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在涉案车辆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超出保险范围外费用由乙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