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布并已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或大龄离土农民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岗位补贴。


  《实施意见》要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开展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试点。


  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各项政策支持。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


  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清理规范涉及灵活就业收费,继续落实做好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依托平台实现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等创业扶持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区依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试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实现技能提升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或网络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匹配人力资源。


  符合本市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


  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各类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引导产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


  引导平台企业完善申诉处理机制,按行业标准积极协商解决从业人员的合理诉求。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试点开展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积极研究、创造条件,将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逐步纳入本市社会保险制度。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