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我市出台《襄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公平覆盖


  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困难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


  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


  实行动态管理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为一类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为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为三类医疗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为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含前三类医疗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程序和财产标准与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保持一致,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起12个月有效。


  关于救助的申请和认定


  《实施办法》要求


  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


  获得医疗救助


  在救助待遇水平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同时符合多种参保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实行参保资助渐退政策,2023年、2024年分别按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50%和30%给予定额资助,自2025年开始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内容来源:作风襄阳


      编辑:王晓;校对:赵文丽


      审核:蔡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