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会,人事汇报工作,说3月份已经减员的离职员工,今天提交缴费的时候还在缴费名单里面!


  老板听了立刻火冒三丈:是不是你工作失误啊?根本没给人家减员。


  人事解释说:当时已经显示提交成功了!


  然后就被劈头盖脸的骂了一顿,老板的态度就是:休得狡辩,就是你的错!然后勒令人事立刻去社保局现场处理、、、、


  听得我的瞌睡虫都吓跑了!


  现在,很多公司规定:在15号之前离职不缴纳当月社保,15号之后离职可以缴纳当月社保。


  那这个规定是否合法,一定要卡在15号之后离职吗?


  其实,近期很多人社局官方微信都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的答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


  职工离职的当月,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为其缴纳在职当月社保费用,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


  尤其现在社保平台跟税务合并以后,人事关系跟个税都挂钩了,企业很难再任性妄为了!


  但是老板不知道,老板觉得就应该减!


  可怜的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