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新闻网讯11月16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围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重点发挥好住房公积金作用的通知》(晋建金函【2016】722号),结合我市实际,该中心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进行阶段性调整,放宽借款人、担保人提贷条件。


  根据新政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在正常还款(无违约)的情况下,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当年还款额;担保人在借款正常还款(无违约)且本人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下,当年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市直及各管理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市直及各管理部符合担保条件的缴存职工)不受缴存地限制。


  此次阶段性政策实行至2016年12月底。(记者 陶登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