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


  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服务,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现将具体办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元月2号开始,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办理该项业务的申办人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各县(区)公积金办事处网点签订《委托授权代扣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下简称《代扣冲还款协议》),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签约客户每月的对应还款日,直接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冲抵当月应还款本息。


  二、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办理流程为:贷款人(及配偶)带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签订《代扣冲还款协议》,确定冲扣款顺序,即先从贷款第一顺序人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中冲扣款,冲扣资金不足则再从贷款第二顺序人(配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中冲扣,如冲扣资金出现第一、二顺序人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仍不足当期冲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动转为从贷款人借款合同所注明的银行还款账户中冲扣(每位对冲还贷签约人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需保留200元不予对冲扣款)。


  三、为了避免因单位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或个人缴存账户金额不足导致对冲不成功,造成逾期而影响个人征信,借款人(配偶)应实时关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情况或在还款银行账户保留足够的金额,以保证还贷本息的及时对冲。否则,由此导致余额不足对冲不成功,造成逾期影响个人征信,由贷款人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794-12329,0794-8221327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