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从原本的40万/人上调至50万/人。4月10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公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最高贷款额将增设一个档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的最高可贷50万元/人。同时,《办法》还对普通住宅不超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认定方式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做出了调整。


  调整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原佛山市贷款办法,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设定两个档次,分别是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最高可贷30万元/人、累计缴存满两年的最高可贷40万元/人。


  《办法》也调整对普通住宅不超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认定方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现时仅限于帮助职工购买普通住宅的政策,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对普通住宅面积确定为144平方米以下的规定,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对超过该面积的住宅不予发放贷款。


  而在调整后,则规定: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只核定144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款计算可贷款额,超过的部分由购买人自行解决。


  此外,《办法》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2010年国家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对“炒房”现象作了各种限制,其中住建部以建金[2010]179号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


  对于对此项规定,《办法》调整为:职工只能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佛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称,2015年至今,佛山市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个波幅较大的周期,又进入另一个特点不同的周期;一些当时制订的政策已经不适应现时的情况,缴存职工对此也时有反映,因此,现对我市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作出修订。